摘要
张家山汉简自1983年出土以来,学者们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包括张家山汉简在内的中国简牍研究已经颇有规模,日渐繁盛,但是简牍研究方法还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现象,研究方法的因人而异也带来了研究工作的不规范,使得某些研究成果失去科学性,这不利于学科的健康发展,本文对研究方法的种类和目前研究方法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初步的思考,简牍释读和考证中所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二重证据法、跨学科方法、比较研究法、辨正方法、出土文献互证法、考证的方法等等,简牍研究存在着缺乏跨学科知识、过度释读、文本整理不充分等不完善之处。 出土的张家山汉代竹简《二年律令》包含着法律思想、法律程序、犯罪构成、罪状、罪名、主犯从犯、鉴定、证据等相当丰富的法律原理。在今日,我们研究出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除了可以证明我国法制史的悠久、补正若干史实之外,尚有更深一层的意义,那就是古为今用——详细研究相关法条可以发现,汉代的立法的确存在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地方。本文选取的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多是对刑事犯罪进行规制的,有许多规定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本文从现代刑法学的角度对《贼律》的部分法条进行了分析。 对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已经有许多学者进行过研究,其中有许多的优秀研究成果值得我们去借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一些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为此,本文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所见部分法律问题的研究结论也进行了辨析。其一、汉代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品位分类”还是“职位分类”;其二、汉初高后二年以前是否实行的是“官爵合一”的制度。通过辨析,笔者认为,汉代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的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某一种分类制度,张家山汉简所见汉代的人事分类制度对中西方行政学者以及中国法制史学者的相关认识提出了挑战。有学者在研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时,认为中国在汉代高后二年以前实行的是“官爵合一”的制度,这也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