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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

郜小军

唐宋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研究

郜小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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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吉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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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赎刑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源远流长,其存在历史时间跨度,从西周后期一直延续到清末,按照仁井田陞先生在《唐律的通则性规定及其来源》中的考证,汉代以来至南北朝,赎刑实施是普遍、广泛的,汉、晋、南北朝时期都有相关规定,甚至在南北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类似《唐律》中的“官当不尽”以赎论的规定。至唐对其进行规范和整合,以后一直延续到清末。由此可见,赎刑制度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和重要意义。目前,关于中国古代的赎刑研究成果颇丰,有以古代整个赎刑制度为对象加以论述的,也有针对某个朝代的赎刑制度展开研究的,不过,关于赎刑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赎刑制度本身,对赎刑制度的性质、原则、内容以及思想基础进行研究。在对赎刑制度的具体研究中,多数学者对秦汉时期以及明清时期的赎刑制度颇下功夫,赎刑本身的各方面研究如性质、原则、内容以及思想基础呈现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研究成果颇多。但法律史学者们很少专门对赎刑制度中的罪与刑的关系进行研究,当然这不排除学者们在研究赎刑制度过程中对罪刑关系的思考。从刑事法上讲,罪刑关系构成整个刑事法的建构基础,罪刑规范是刑事法最核心的规范,处于最基础规范地位,是一种生成规范。所以,对我国古代刑事法的研究,首先应该重视对罪刑关系的研究,而赎刑直接针对的就是罪或刑,故本文选择赎刑作为突破口对古代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作初步思考。鉴于目前多数学者采用现代意义上的罪与刑来论述赎刑,本文为论述方便也采取这种概念,在没有作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罪指罪行,刑指刑罚,刑罚是犯罪的反应,两者在概念上应做严格区分。 鉴于目前学者们对处于我国古代法律成熟期、定型期的唐宋赎刑制度的研究比较少,学术成果不多,而唐宋法律制度作为秦汉法律的承接者、总结者,以及后继明清法律制度的模板,忽略甚至不重视对唐宋法律制度的探讨研究都是不应该的。本文主要在分析唐宋时期赎刑制度的基础上,从赎刑制度中观察唐宋罪刑关系,对赎刑的内容(赎刑和赎罪)、赎刑的性质(法定刑和替换刑)进行辨析,并对几种具体赎刑从罪刑角度进行思考,特别对赎刑中的官员之赎的公罪与私罪作一初步探讨。 本文难点在于对赎刑制度的内涵分析和唐宋罪刑关系的把握。本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唐宋以前赎刑制度概观。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唐宋以前赎刑制度作一概括性介绍,为分析唐宋赎刑制度作一背景性铺垫。第二章,唐代赎刑制度基本内容考证和罪刑关系思考。这一部分主要通过考察《唐律疏议》中有关赎刑制度的规定,对唐代赎刑制度基本内容进行考证,并对其中内含的罪刑关系展开思考。第三章分,宋代赎刑制度基本内容考证。这一部分主要通过考察《宋刑统》、《庆元条事法类》中有关赎刑制度的规定,对宋代赎刑制度基本内容进行考证,并对其中的罪刑关系展开思考。第四章是对唐宋赎刑制度中罪刑关系的整体思考。最后,综括以上论述,对赎刑制度中的唐宋罪刑关系得出适当结论。 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上考察赎刑,在此基础上,对赎刑及其中内含的罪刑关系作一谨慎的思想、精神层面的阐发。本文主要依据是:“罪、刑”关系或者体系应是唐宋法律研究中的内核性、实质性的内容,罪、刑概念的确定、罪与刑关系的明确对研究唐宋法律十分重要,而赎刑的内容即是赎罪或者赎刑,直接对应着律文所制定的罪或者刑,所以选择赎刑制度作为突破口去考察律文中的罪刑关系。 每一个制度体系,均有自己最内涵的特质。本文主要目的是:第一,对赎刑制度作一体系性、客观性概括;第二,以研究赎刑制度为角度,观察唐宋罪刑关系;第三,在上述分析基础上,对赎刑制度中的罪刑关系作出适当结论,在唐宋之后的变化发展作出适当推论。

关键词

唐宋时期/赎刑制度/罪刑关系/古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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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史

导师

霍存福

学位年度

2010

学位授予单位

吉林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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