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责任是民法的基本范畴之一,民事法律关系遵循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般规律,责任是权利获得实现的最终保障。民事责任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元结构。侵权责任理论是一个丰富的体系化构成,对于侵权责任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也是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国民法学界以往对侵权责任的研究过于集中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问题上,对于免责事由的研究缺乏重视。免责事由制度的完善,是保障我国未来侵权责任法先进性、完备性的必要准备。基于此,本文以丰富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理论为目的,运用相关研究方法,对免责事由进行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引起我国民法学界对免责事由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论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历史考察。第一节是古代社会法律中免责事由的考察。免责事由在实行同态复仇和结果责任的古代社会就已经存在,四千年前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古印度的《摩奴法典》也不乏免责的规定。随着过错责任在罗马法的确立,罗马法形成了事变免责的一般规则。中世纪英国普通法虽然实行严格责任,但也有关于依法执行职务、自卫、紧急避险抗辩免责的案例记录。在我国民事法律相对贫困的时代,免责事由就是侵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但除罗马法之外,古代社会的免责事由只是个别情况下的特殊规定,处于零散的状态,各种免责事由不具有明确的概念和普遍的适用性。第二节考察了近代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各国过错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具体类型和规定方式虽然各异,但在过错责任下,免责事由制度得以确立,各类型免责事由可以普遍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第三节是关于现代民法中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考察。无过错责任在法国称为物的监管者责任,在德国称为危险责任,在英美侵权法上为严格责任。具体类型无过错责任的严格程度不同决定了其免责事由各不相同,没有统一适用于所有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必须针对具体的无过错责任类型规定可以适用的免责事由。第四节对免责事由进行历史考察得出的启示进行了小结。 第二章是关于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正当性分析。首先,免责事由蕴含着法的正义价值。免责事由体现了作为侵权法价值基础的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要求。免责事由也是对自由的正义和功利正义的体现。其次,免责事由符合法经济学的效率和均衡原则。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自愿承担风险、同意和自卫等免责事由是符合效率要求的法律规则。比较过失是能够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激励,促进利益最大化,实现均衡的有效制度设计。再次,免责事由具有解决和协调利益冲突的功能。法律规范的功能,在于解决利益冲突,而法律规范的设立,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免责事由所具有的效力,就是侵权法上利益衡量的结果和体现。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现了秩序的要求,保证了责任的适度性和有效性。免责事由的正当性还表现在免责事由符合侵权法价值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第三章论述了免责事由在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地位。第一节讨论了免责事由在过错侵权责任认定中的地位问题。在德国递进式一般侵权责任认定模式中,免责事由处于责任认定的第二个层次和阶段。基于判例法的传统,免责事由在英美侵权法中受到格外的重视。英美侵权法上责任的发展,免责理由是和构成要件同步产生、并列和发展的,分置于责任的两端,具有同等决定责任形态的作用。在我国平面型的侵权责任认定模式中,免责事由虽然与构成要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并不属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是一个单独的制度。免责事由通过否定构成要件阻止了侵权责任的成立。免责事由并非由构成要件所派生,与构成要件处于并列和平行的位置,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同等重要。违法性关系到免责事由的正确定位,从免责事由的角度出发进行观察,违法性不应被过错所吸收,应该成为我国一般过错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第二节论述了免责事由在无过错责任认定中具有的特殊重要地位。在无过错责任宽泛认定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地位淡化的发展趋势下,可以采用免责事由反证因果关系的办法,取消因果关系的积极认定。在无过错责任中,只要发生损害就要承担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在具体的案件争议中,免责事由实际上起到了代替构成要件的效果,单方面决定着责任的成立和减免。 第四章是免责事由的类型化。第一节介绍了类型的含义及主要学说。第二节是免责事由类型化的若干前提问题。分别探讨了免责事由的类型归属、类型化的标准和应遵循的思维方式三个问题。免责事由属于规范性的真实类型。免责事由类型化必须以实现一定的规范目的为标准。免责事由类型化应遵循的思维方式包括:归纳与演绎的双向度思维方式,开放式思维方式和关系化、结构化的思维方式。第三节是免责事由的类型建构。首先是对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既有类型及分类状况的总结和介绍,然后在借鉴刑法理论的基础上对免责事由的类型划分进行补充,最后提出本文的观点,对免责事由类型进行了阶梯式的体系建构。 论文最后一章是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立法建议和设计。第一节分析了我国免责事由的立法现状。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免责事由分为《民法通则》中的免责事由规定和单行法中的免责事由规定两个部分。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免责事由的立法规定的主要问题是简单、疏漏和任意、容易引起混乱和歧义,缺乏可操作性。第二节是民法典中免责事由类型的取舍和细致化。自愿承担风险有其独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当作为未来侵权责任法中独立的免责事由类型。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应采取事件免责这一上位概念或广义的不可抗力概念将二者合并规定。已有免责事由类型还需要进一步细致化。第三节是我国民法典中免责事由的体例安排和条文设计。我国民法典应当针对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对免责事由采取集中和分散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方式,体现一般到特殊的逻辑层次。文章最后对侵权责任编总则中普遍适用的免责事由进行了条文设计,并结合我国已经出台的几部侵权法草案建议稿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