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对于传销的立法一直出于摸索前进的状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笔者认为,对于传销未来的立法趋势应立足于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原则之上。本文就是刑法修正案(七)的法律条文为依据,继而展开一系列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的思考与研究。鉴于该罪名还是一个最新的罪名,因此对此研究的资料还很少,在以往的学术研究中只是停留在对非法传销行为的一些研究。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传销行为并未被单独定罪,而是把它与那些与它相关的罪名上靠,按照那些罪名定罪。因此在学术届,也就只能研究那些与它相似的罪名。 在社会上,非法传销行为是较为常见的犯罪活动,它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对此深受其害的更多的是一些无知、无辜的老百姓,使他们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雪上加霜。非法传销的危害可以说是害人、害己、害社会。因为传销的行为危害性很大,所以就必须要加大对它的打击。对于这个新罪名的出现,我们就更要对其进行深刻地理解与把握。正因为是新罪名,所以还有很多问题不能被认识,不能被考虑到。从这个角度来说,对此罪名的研究不论是在学术上面还是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上面都有很大的价值。 本文以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视角,较为详细地解读了有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一系列相关问题。撰写此文不仅仅是为了能够在学术上以及在实际的司法运用中,提供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些有价值的建议,更是为了能够为日后完善我国的传销立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做出一些有用的贡献。 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组织、领导传销罪活动的设立及概念上的一些解读。任何一个新罪名的设立总是会有它的自己的特殊的背景。其一,在以往打击非法传销过程中,与其表现相类似的那些罪名上靠的做法,是与罪刑法定原则不相适应的。有些罪责刑的不相称,还有一些罪名过大,规定的不够细致,具体执行起来不好操作。其二,因为非法传销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长久以来,立法部门一直致力于完善现有的法律以便加强打击非法传销。由此出发,就有必要去了解关于非法传销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在设立任何一个新罪名之后的首要问题应该对此罪名进行全面的解读它的各个要件,以加强对这个新罪名的深刻认识.所以在第一部分中的后半部分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分。在中国,很多人对于直销行为还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一提起直销,很多人就会流露些奇怪的表情,直销总是会引起人们的误解,好像对于直销也是要象对待传销一样将其一并列入禁区的。其实这是一部分人对于直销这种营销方式还不是很了解,光凭借一些只言碎语就将其断定为不可接受的行为。鉴于此,为了能够更好地打击消灭传销犯罪,本文将对非法的传销行为和正规的直销经营进行分析对比。笔者认为要想真正把握好两者的区别首先就应该去真正地了解直销。此部分将会分为三个小节来进行阐述。第一小节是对于直销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析,以利于人们能够以正确的态度来对待直销。第二小节试图从各个方面对直销与非法传销相区别,在实践中从而能够更好地对两者进行区分。第三小节以安利直销为实例进行分析,以求能够获得一个更为立体分析研究的视野。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与其相似的一些罪名的对比研究。在并未对非法传销行为单独定罪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以一些与它相似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它们虽然互有交叉,有些相似,但是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着很多的不同,有的界限也是很明显的。实践中经常使用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等。虽然这种定罪的方式已经使用了很多年,但是这种方式是不科学的,它们即使是在有些地方有相似性,然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这些罪名是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的,在实践当中也给我们的司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对它们进行分析、区别以及对比是今后做好识别传销犯罪工作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些罪名进行对比。具体到本部分中,细分为四个小节,将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实践中常涉及到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财产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些罪名分别予以了比较分析,相信通过本章节读者一定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本文的第四部分是对于一起影响非常深远的非法传销案件的分析,即被公安机关称作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亿霖林木公司的传销案件。因为此案的重大性与典型性,所以本文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对实际中出现的具体的典型的案件进行实例分析,不仅仅便于我们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理解以及把握,更加有利于做好预防、识别工作,而且在分析这些案件的时候我们能够用到上面所研究到那些理论,分析之后我们才能发现更多新的东西,以供我们日后去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