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各环节或提供劳务服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财政的需要而产生的。增值税是对传统流转税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它克服了传统流转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的弊端,对于平衡税收负担,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增值税因其所具有的优点,一经产生即受到许多国家的欢迎,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增值税。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时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至今已经历时14年,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之一,占每年税收收入的近50%。在这期间,为完善和改进增值税制度,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现行的增值税法律制度依然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增值税法的立法级次低、税法模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纳税主体的划分不合理、课税对象范围窄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探究如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完善,便是笔者写作此论文的动因。 本文运用法律思维和逻辑思维进行分析论证,并借鉴了制度经济学和税收学的一些理论和研究成果,从法律的视角分析探讨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从法律的价值(即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和法律的内容(权利、义务和责任)角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个人的观点。本文采用了以下研究方法:1.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本文对增值税的概念、合理的增值税法律制度的标准等进行了理论分析;在分析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时,通过数字、案例等加以说明。2.比较分析法。本文在许多章节进行分析研究时,采用了对比分析的方法。如对增值税法模式的分析,通过与国外类似情况的对比,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本文全部内容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增值税和增值税法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论述。首先引入增值税的概念,论述了增值税的产生和在世界范围的推广;其次论述了增值税的优点,如税源广泛、避免重复征税、便于出口退税等特点;最后对我国增值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特点,如税法要素、税法类型等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增值税法的纳税主体问题。首先对我国增值税法划分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考虑因素进行了分析,介绍了划分两类纳税人的标准;其次,从法律的价值,主要是税法公平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增值税法对纳税主体的界定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划分标准不合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偏低、征收率偏高等问题,给小规模纳税人造成了不公平待遇,影响了其正常生产经营;最后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现行增值税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和管理规定的建议。 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未来增值税法的模式选择。从税收学对增值税类型的划分入手,对增值税三种类型(即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的税基价值构成和经济效应进行了分析;通过对世界各国增值税法类型的比较分析,论述了选择增值税法类型的主要决定因素;分析了我国当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原因,并重点论述和深刻分析了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法存在的重大缺陷,指出其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的负面效应,如没有完全解决重复征税、造成了地区间的税负不平衡、不利于先进技术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不利影响。最后,从增值税的类型延伸至税法的模式,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和市场经济体制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出发,得出了消费型增值税法应当也必然是我国增值税法模式的最终也是最优选择的结论。 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增值税法的未来走向。根据税收法律主义和《立法法》的要求,通过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分析,论述了我国要制定消费型的增值税法律,提高增值税的立法级次,改变增值税法的模式;通过对税法其它要素的分析,提出了未来增值税法的特点:征税范围扩大化、税率和征收率降低、纳税主体划分趋于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