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明确了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是建设工程规划行政许可的前置行为,也因此使其成为《城乡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中最被各界关注的环节之一。规划方案审查中的“弹性审查空间”已无法保留在规划技术领域内,而转为行政法学意义上的“审定裁量空间”,并体现公共选择特征。 本研究从剖析规划方案审查裁量概念结构入手,厘清“不确定性规则”和“审定裁量”概念。对《城乡规划法》中涉及规划方案审查的相关规定做了文本语义分析,析出法定规划方案审查行为中不可避免存在的裁量现象。进而转向从规划方案审查的公共政策执行属性出发,研究审查裁量的正当性来源。指出在规划方案审查主体的“经济人”和“行政人”属性对裁量行为的双重影响下,对规划方案审查裁量治理的本质目标是对其作为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寻租空间”的治理。接着从如何去选择和决策入手,借用管理学“PDCA”质量环的模式剖析了规划方案审查过程中的裁量原则以及对裁量全过程治理的由内而外,由弱转强的三种途径。最后以南京金域蓝湾项目方案审查的实际案例验证了研究对于规划方案审查过程就是利益博弈过程、审定裁量实质是对规划方案外部性控制的论断。 通过本研究,笔者初步搭建了将行政法学、制度分析、公共选择、公共管理等多学科理论引入城市规划管理研究的结构框架。希望藉此开放式框架的构建,为后续相关研究搭建一个共同的理论探讨平台。 全文共计约7万字,图9幅,表8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