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发展迅速互联网行业带来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泉涌式增长。目前很多侵权讼争发生都是,用户将盗版内容上传在存储空间时,假定自己是不知情。同时互联网信息的海量特性,使得权利人在寻找侵权证据时往往挂一漏万。网络日益成为现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网络空间中的一大重要主题,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地位也日益显现出来。但是,由于网络的纷繁复杂,网络主体之间的冲突也日益显现,网络服务提供商容易成为纠纷中的一方,这其中的版权问题更是非常明显。不论是从国外还是国内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责任都是非常引人关注的。然而,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如何准确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我国国内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便是有相当案例可供参考,但是作为适用标准层面的法律规定却是异常模糊和混乱,这无疑对保护版权人利益的来说是不利的。因此,非常有必要更为清晰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这一版权侵权责任。 正文一开始主要从百度案与雅虎案谈起,着重分析了百度与雅虎同样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服务提供商在涉诉案件中承担不利后果的原因,从而进一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版权侵权领域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分析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国内外立法状况。主要以美国立法介绍了国外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规制,接着分析国内立法现状,指出国内立法借鉴国外立法之处及缺陷所在。 第三部分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的分析。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侵权责任要件,分析了归责原则、国内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主要版权侵权行为类型。其中重点分析和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中较为典型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行为以及判断依据。最后,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的限制。 第四部分是我国目前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法制状况缺陷及完善。首先确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接着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主观过错难以界定的情形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确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并引入红旗规则,并对该制度作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