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商业社会,责任保险的发展水平已成为判断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财产保险中一个重要分支险种,责任保险具有充分的发展活力与潜力,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对完善国家保障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国外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时间较晚,发展水平也相对滞后,而且理论研究也嫌不足,研究的内容与角度比较单一。本文则利用了较新颖的包括博弈论在内的各种方法,针对责任保险的一些重要问题与领域如责任保险危机、责任保险道德风险、责任保险诉讼与和解过程、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等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全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导论,简要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定义与内容,并对所研究的领域的相关文献做出综述,最后总结了本文写作的思路、意义与结构。在第二章中,先简要介绍了责任保险的内容与发展历史,并对中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状况进行了简要总结,然后通过滞后回归分析、向后回归分析等统计研究方法,分三个角度,对我国责任保险市场发展的状况进行了剖析。第一个角度,利用过去十年间保险业的发展数据,研究了我国责任保险发展与财产保险发展之间的增长差异,结论是不存在显著的增长差异,这与传统的认为我国责任保险发展速度落后于财产保险的认识有不少出入;第二个角度研究了各年赔款对当期保费收入的影响作用,结论是除了当年赔款外,去年赔款、前年赔款以及大前年赔款也对当期保险费收入有着显著的影响;第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影响责任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首先选取责任保险保费作为因变量,并选取了包括责任保险赔款、事故发生数、律师代理诉讼数目、非农人口比率、人均GDP、当年责任保险赔款等九个影响因素,通过向后回归的方法,筛选出显著影响责任保险保费增长的变量。结论为显著影响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因素为律师代理诉讼数目、非农人口比率与前年赔款。本章最后对分析的结论进行了总结。 本文第三章主要研究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责任保险制度建设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侵权法的基础是单一目标还是双重目标,采用的赔偿基础是严格责任制还是疏忽责任制,投保方式是采用自愿投保还是强制投保,索赔时效是采用事故发生制还是索赔发生制,以及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随后通过两个在我国尚未建立起成熟制度规范的责任保险险种--医疗责任保险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例子,使用博弈论的方法对两种责任保险进行研究,得到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办中,若不能对污染企业进行有效观察,污染的成本将转移给保险人;又如通过分析了解疏忽责任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能彻底根除“医闹”现象,而严格责任制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又容易产生倒逼机制,将高额的保险费用转移给病人。最后对分析的结果进行了总结与分析,而所有这些分析的结果,都能为我国未来责任保险的制度建设,提供良好的参考作用。 在本文的第四章,主要研究责任保险的道德风险问题。责任保险拥有比一般第一方保险更大的道德风险。这些风险可以归结为四个内容:保单持有人风险、索赔者风险、司法体系风险和承保人风险。保单持有人风险是传统的保险道德风险,是指购买保险的客户在拥有保险保障后,会降低在责任事故中的应有的注意,从而导致事故更有可能发生;索赔者风险则是指责任保险的存在会引导索赔者进行诉讼,导致更多诉讼和和解成本的风险;司法系统风险则是指法律的管理者或者审判者,会利用责任保险作为缓和社会矛盾,减轻法律管理负担的一种工具,从而加大责任保险的总成本;承保人风险主要是指承保责任保险保单的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风险估计不足,宽松的市场里以较低的保费发放保单,而当市场转变时同时责任风险的长尾特性逐渐显露,导致承保人无法承担赔付支出的情况的特殊风险。责任保险的以上几种风险综合在一起,决定了它的风险水平远远大于一般的保险。因此,对责任保险的风险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并采用相应的风险管理手段。 第五章研究了责任保险危机的成因。美国是责任保险发展时间最长、发展程度最高的国家,但也在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中遭遇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发生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以及21世纪初的三次责任保险危机,在美国社会引起极大的震动,吸引了诸多专家学者研究其成因。本章主要分析美国21世纪第三次责任保险危机的成因,这次危机也是影响最大,规模最广的一次,由于主要发生在医疗系统,也较多被称为医疗责任保险危机。本章通过三个模型的分析,首先通过Shavell(1982)的局部均衡模型,证明了美国法律系统广泛存在的惩罚性赔偿金会增加社会不合意的诉讼的数量,而不合意诉讼或者说无价值诉讼,会增大法律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其次通过Sarath(1991)的委托代理模型指出当对致害者的惩罚上升时,受害者会被引导更为频繁的起诉;最后用博弈论的方法证明,在存在责任保险的情况下,法庭的判决倾向也对受害者的诉讼频度有着较大的引导作用。因此本章从经济方法的角度证明了责任保险危机产生的系统性原因。并针对该原因,提出了如控制惩罚性赔偿金数量、判决中保持对责任保险的独立性以及控制律师参与诉讼的动机的相应的手段。 在第六章中,主要通过博弈的方法,研究责任保险诉讼与和解过程中的当事人决策问题。首先通过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动态博弈,证明了索赔者在诉讼和和解过程中,在和解之间就雇佣一个律师,能够为他在和解中获得更多的和解得益。这是因为这种雇佣律师的行为类似一个支出成本的信号,意味着索赔者要接受来自被告方的更多金额的提供才会和解。其次文章进一步分析了律师两种不同的收费制度对第一个分析结果的影响,并证明出在满足序贯均衡和贝叶斯均衡的条件下,索赔者雇佣一个律师并采用胜诉收费制计算费用时,存在一个均衡,同时索赔者雇佣一个律师采用计时费用制的条件下,均衡不存在,而原告不雇佣律师的均衡存在与否取决于被告方提供和解数目的信念。最后本章利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两种不同律师收费制度下律师的行为决策,并证明出采用胜诉收费制的律师,将更有动力参与到索赔者的诉讼中去,诉讼的索赔金额越大,他的诉讼动力就越大;反之,若律师收费采用计时收费的制度,那么就算能够对未尽努力的律师实施惩罚,律师也有很大可能不积极地工作,除非能够同时保证两个条件:计时费用大于努力成本;律师在“懒惰”状态下胜诉的概率较小。而后者往往是很难控制的,因此在控制律师的行为上,计时收费制并不是一种十分理想的收费制度。最后本章针对两种费用的比较做出了评述。 在最后一章,主要是根据前面几章的研究成果,提出我国发展责任保险的相应建议。第一节主要论述如何推进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首先应正确处理侵权法与责任保险之间的关系,努力消除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负面影响,保持法律系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同时也要逐步完善相应的责任保险法律,为责任保险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环境;其次要正确定位政府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中的角色,发挥引导和管理作用,构建成熟的责任保险体制;第三则是要加强责任保险的宣传,扩大责任保险的普及面。同时提出应积极推行销售体制与产品创新,扩大责任保险市场份额;加强责任保险经营主体合作,在交流与合作中实现“双赢”;以及发展责任保险再保险市场等措施。第二节则主要针对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提出了包括合理处理严格责任制与疏忽责任制关系、正确定位责任保险投保方式等四点意见。在第三节中,针对前面论述的责任保险道德风险,提出针对保单持有人风险、索赔者风险、司法系统风险和承保人风险的相应管理对策。第四节则针对责任保险危机的预防,提出了包括侵权法的改革应渐进有序、谨慎使用惩罚性赔偿金等四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