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故意杀人罪是常见、高发的严重犯罪,世界各国关于杀人罪的立法也大都根据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类型的规定。而我国《刑法》却只采用简单罪状的形式对故意杀人罪予以规定,定罪量刑的跨度极大,重罪轻罚或轻罪重罚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中,明显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此应当引入类型化的思维研究方式,对故意杀人罪进行研究。通过对类型学进行考察,结合目前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对刑事立法、司法中“类型化”方法论的忽视以及现行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相关规定的缺陷,提出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必要性,从立法和实践上考察我国历史上及世界各个国家关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类型,分析我国故意杀人罪类型化的可行性,进而借鉴世界范围内刑事立法的经验,分析结合我国特有国情,遵循一定的立法指导原则,确立故意杀人罪类型化的基本原则和考量因素,提出我国故意杀人罪类型化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