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国典权研究

民国典权研究

杨秀秀

民国典权研究

杨秀秀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郑州大学
  • 折叠

摘要

我国古代很早就有关于典权的法律规定,唐代时候基本成型,并被后世所沿用。从典权内容来看,通常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因为生活所迫,而将其田宅典与他人,收取典价,而典权人则获得该田宅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我国古代的典权应该是一种用益物权。清末变法修律,以“博辑中外,汇通古今”为宗旨,并进行了民事习惯调查,但由于以德、日大陆法系为蓝本,并且罗马法中并没有与我国传统典权相对应的制度,所以《大清民律草案》舍弃了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而将其认定为不动产质权,从法理上认定其为担保物权。但当时社会上典卖行为非常普遍,典权制度在法律上的消失造成了很大的审判混乱。《大清民律草案》还未来得及实施清朝就已灭亡,接下来的民国政府不得不正视典卖这一传统社会现象,在进行了详尽的民事习惯调查之后,《中华民国民律草案》采取折衷的方法,同时保留了典权和不动产质权。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中华民国民法》,废弃后者,而确立了近代典权制度。 《中华民国民法》中关于典权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参考《大清律例》中的“典卖田宅”、前清《户部则例》、《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以及《中华民国民律草案》中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国民法》在充分尊重传统法律文化、正视国情民俗的基础上,吸收西方民法理念,将典权纳入了成文法体系,完成了典权的近代转型。典权位于《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第八章,共计17条(第911条—第927条),主要有典权的定义、期限、内容、取得、消灭等相关细节,明确其性质为用益物权,在司法实务上更有利于操作。直至今日,台湾仍在沿用典权制度。作为封建社会产物的典权,能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被台湾所沿用。同为炎黄子孙,我们有必要借鉴和反思。

关键词

用益物权/民国时期/《中华民国民法》/典权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学

导师

张光辉

学位年度

2013

学位授予单位

郑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