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业基础仍然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然滞后,最需要扶持;农民增收仍然困难,最需要加快。建设和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和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需要,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于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增强农业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07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合作社法。该法的制定和颁布,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该法实施一年多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收入增加、繁荣农村经济、强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配套法规不健全、政府支持不到位、人才缺乏、融资困难、运行不规范、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所在,需要亟待解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合作社有15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世界合作社组织的发源地之一,在世界合作社运动中具有独到之处,特别是德国早期的综合合作社模式成为日本农协发展的样本。德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合作社的作用和贡献。德国在长期的合作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笔者试图通过就德国农业合作社的历史和现状与我国作一比较,希望从德国的成功范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作用于我国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 本文首先对合作社的基本理论和中德两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和现状进行了陈述,并针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存在的问题,具体地与德国农业合作社进行了比较。文章最后在借鉴德国农业合作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议:建立健全合作社法律法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转变政府角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强化合作社人才培训,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良好的资金保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保障农民社员的根本利益;鼓励土地流转,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经营;探索多样的合作社联合形式,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