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四湖是我国重要湿地,具有生物多样性和高生产力的特征,向人类提供多种食品、医药、能源及工业原料,同时具有降解污染和净化水质,蓄洪、防涝、抗旱,保护生物和遗传多样性,固定二氧化碳和调节区域气候等多种生态价值,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由于缺乏保护意识,对湿地只索取而不保护,南四湖湿地面临着丧失生态功能的危险。目前我国对于湿地的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并未形成全方位系统化的保护与管理,甚至在国家层面上仍缺少一部湿地保护的专项立法,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是基于个别资源要素所作出的规定,这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就是对湿地的保护不够完整,湿地管理混乱、权属不清。我省于2013年出台了《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但是由于缺少统一的上位法,在立法的制定上依然存在了很多不足,如保护制度不够严谨,处罚力度不足,实践中的操作性不足等问题。 本文围绕现行的有关南四湖湿地法律保护层面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当前南四湖的法律保护现状,并找出存在的问题,继而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湿地保护专项法律,并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完善地方法规,最终达到保护南四湖湿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