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也就是《鹿特丹规则》)。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的统一,支持建立运输合同下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有约束力的、平衡的普遍性制度。因此,与以往公约只关注承运人制度的结构不同,这一公约用了较大篇幅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托运人制度。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为引言,简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的相关情况。 第二部分着重回顾了历史上的三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得出这三个公约对托运人并没有系统性规定的结论。 第三个部分主要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中所建立的托运人制度的内容。其中包括了如何认定托运人、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单证托运人这一概念的提出。这一部分主要展示了《鹿特丹规则》中关于托运人制度的规定更加丰富、明确。 第四部分选取了几个公约下与托运人制度相关的规定所引起的争议并分别进行了分析,例如在FOB贸易条件下的发货人和单证托运人等问题,并且简要提出我国对此可以采取的应对方式。 第五部分是本文的结语,指出尽管《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制度还存在着争论,但不可否认它会对我国造成影响,我国应该积极对其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