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续权指相关权利人针对艺术品原件的再次转售所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性质的综合权利。追续权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的法国,是社会各种方面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 我国在2012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中对追续权作出规定,这是针对追续权的法律移植行为。法律移植须遵循科学性、合宪性、变通性以及适时、适量、适度等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实际出发,以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程度、法律规则的建立与实施状况、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现状等方面为标准进行考察,以得出追续权在我国当下移植入法是否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中国艺术品市场经过几年注资,已成为全球艺术品投资的新增长点。然而,繁荣并不代表市场的成熟。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投资泡沫化,市场统计数据存在问题,市场诚信与问责机制尚未建立,种种问题的暴露都对追续权移植入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挑战。而追续权对艺术品市场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 同时,追续权依赖大陆法系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需要有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权利人提供信息或报酬转收机制。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存在众多问题而面对不少挑战,且现阶段并没有相关集体管理组织能够实施追续权。 由于追续权的特殊性,在进行法律移植时需要考虑更多因素。中国艺术品市场尚未发展成熟,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需进一步完善,故中国现阶段并不存在引进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