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源于古希腊西方修辞学最初即被应用在法庭的诉讼演说中,经过古罗马,文艺复兴时期,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修辞学的论证方法,逐渐发展成为新修辞学。新修辞学逐渐引起了欧美修辞理论家的关注,并开始了深入的研究,佩雷尔曼作为新修辞学理论的代表人物,提出了著名的听众理论,强调听众在演说中的地位,通过对听众的分析,来达到说服听众的目的,获得演说的成功。听众理论同样会影响到司法审判,在法庭论辩中,法官,律师,当事人以及公众都会成为修辞关系中的重要因素,如何抓住这些听众的心理,决定着论辩成功与否。影响法庭论辩中的听众因素有很多,将这些因素和修辞学联系起来,成为说服的关键。 听众理论中的普遍听众和特殊听众有一定的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普遍听众是言说者心中的理想听众,在言说者心中认为,听众理应如此;而特殊听众是多元的,特殊听众具有不同的特性,对普遍听众的说服可以看成是对特殊听众的说服,是普遍听众的具体化,通过对普遍听众和特殊听众的分析,使言说者对听众进行具体的分析,调整论辩方案,使言说更具有说服力。 听众理论发展至今,逐渐深入到司法判决中,听众的接受程度是判断司法判决合理性的重要标志,听众的可接受性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正义。听众理论在经历了众多理论学家研究的洗礼,得到了修辞学家的认可,虽然也有修辞学家指出听众理论的矛盾之处,但是瑕不掩瑜,听众理论依然是新修辞学论辩思想中的一颗明珠,尤其是听众理论和法庭审判相结合,给法官的工作提供了指导的理论思想,听众理论和法律实践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 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涉及到哲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领域,使新修辞学以法学的视角审视问题,听众理论与法学研究相结合,将具体的理论与法庭的实践辩论相结合,引入了价值论断和正义理论,更加丰富了新修辞学的论辩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