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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越南阮朝法制的特点

郝廷婷

试论越南阮朝法制的特点

郝廷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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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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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越南与中国山水相连,阮朝是越南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强盛的时期,是越南古代发展的顶峰,也是近代越南开始的平台,是越南历史上承上启下的一个关键时期。它为越南的近代化做了许多经济上,文化上,制度上的准备。早在越南独立前,其社会法制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就很深。儒家思想自秦汉开始传入越南,对越南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久远而深刻的影响。从越南陈朝末年开始,儒家思想逐渐成为该国思想文化的主流,至后黎朝而取得正统和独尊的地位。直至越南阮朝,儒家思想对越南古代法制的影响达到顶峰。 中华文化在越南的传播和影响在阮朝时期进一步深化,这一方面是历史发展与中国息息相关。古代越南北部和中部地区曾为中国郡县,形同内地,前后达一千余年之久;北宋初年越南独立以后,仍与中国保持宗藩关系,直至19世纪后半叶沦为法国殖民地时为止。另一方面是汉字在越南长期通行。中华文化的传播对越南阮朝社会影响的深化主要表现为:第一,颁布以儒家思想为宗旨的法律法令;第二,大力发展儒学教育;第三,大量印刷儒家经典;第四,尊孔祀孔超迈前代;第五,积极推行社会教化活动。虽然19世纪中叶以后,越南沦为法国的殖民地。西方的生产方式和精神文明,猛烈地冲击着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越南传统思想文化。但是经两千年的浸润传播,潜移默化,儒家思想已渗透到社会意识形态各个领域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成为越南民族传统思想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彻底抛弃儒家思想,既不可能,也不切实际。 在中华文化的传播对越南阮朝社会影响深化的背景下,阮朝法制产生了三个最为突出的特点:一是儒家思想的渗透:阮朝时期制定法的变化;二是村社法制的完善:阮朝时期社会规制的特色;三是法制视野下的阮朝时期妇女地位的提高。 儒家思想对阮朝制定法的渗透又主要体现于《皇越律例》这部法典中。《皇越律例》是越南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制定法典的典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一定的地位。较之《洪德法典》其体系更加完备,内容更加翔实,用语更加简练,规定更加细致。凡此,充分反映出越南阮朝社会关系日趋复杂的客观现实,以及立法思想和立法技术的进步。《皇越律例》以儒家法律思想为理论依据,指导律例的立法原则及应用方法。这主要体现于:第一,礼法结合,宽猛相济;第二,执法原情,亲情法律化;第三,家族本位,伦理法治;第四,维护特权,等级分明。 越南的村社法制主要是指越南农村的乡规民约。越南农村的乡规民约由来已久,经过历史发展的积淀和实践中的不断运用,加上统治者历来对乡规民约的承认,至阮朝时期村社法制趋于完善,主要体现于“乡规胜于王法”现象。也即村社协定的适用优于法律。村社协定相当于一个村庄的“法典”。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村社协定能直接调整一个村庄内个人之间及家庭之间的几乎所有关系,它还可调整不同村庄之间的关系以及村庄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村社协定成为社会规制的重要形式。究其原因,儒家思想对村社的深刻影响是在越南古代村社中村社协定的适用优于法律的深刻根源。此外,越南传统村社的生活条件使村民倾向于尊重习惯,而不是像城市人那样去尊重法律;村社协定不断增补,最能客观反映村社的实际情况,村社协定是关涉到村社发展的所有习惯汇编;村社协定由所有村民共同制定,公平公正,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村民意愿;中央朝廷与地方的关系相对松散,中央朝廷不能有效控制地方使其必须适用法律,这迫使中央朝廷接受村社的规则。以上这些也都是重要原因。 虽然越南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影响,总得来说在社会生活中越南古代妇女仍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由于文化历史背景的差异,儒家重男轻女的思想在越南有一些变异,突出表现为越南妇女的地位显著提高。一是越南妇女发挥作用的范围并非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内部;二是在家庭中,越南妇女并非一切听命于男子;三是在男女婚姻方面越南也明显平等一些;四是越南妇女继承权受到保护。这说明儒家思想在越南并不是一成不变,也发生了一些变异,以适应越南国情。这对于在法制上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越南来说,是一个很大的突破,因此也不能忽视这一显著特点。

关键词

越南阮朝/古代法制/儒家思想/社会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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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史

导师

曾代伟

学位年度

2008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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