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的论题是在社会性别视角下思考我国宪法、法律对农村女性平等权益保障的缺失和救济途径的改善。文章以保障农村女性的平等权益为主线,在社会性别的视角下,对造成我国农村女性平等权益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农村女性在土地、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三个方面权益受到不平等侵犯的现象做出了阐述,对宪法和法律在这三个方面对农村女性平等权益保障的缺失提出了可供完善的救济途径。在开篇时引用“社会性别”概念,旨在提出用社会性别的视角观察和分析农村女性平等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摆脱传统的“性别”分析视角带来的法律对女性平等权益保障难以提供理论支持的弊端,继而寻找到完善农村女性平等权益保障的有效途径。只有摆脱基于男女生理差异的“生物决定论”,才能保证宪法、法律的客观中立性,才能为保障与救济农村女性平等权益提供一个有益的理论框架和分析范畴。在社会性别视角下,作者提出了宪法、法律中可能出现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性别歧视,即显性性别歧视和隐性性别歧视。提出的目的是尽可能将宪法、法律中没有平等保障农村女性权益的地方细节化,为下文提出如何完善救济途径做好铺垫。 本文第二、三、四部分主要阐述农村女性在土地、家庭和社会生活三个方面权益受到不平等侵犯的现象。选择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是它们既能较全面的反映目前农村女性平等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又彼此联系紧密,相互影响。土地的重要性在于,在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的农村地区,许多女性因为担心离婚后分不到土地而无法解决生存问题,只好对家庭暴力、家庭地位不平等的遭遇忍气吞声。土地还影响到农村女性生儿生女的不同待遇,不仅农村女性的生育权受到不平等侵犯,而且生儿生女的不同又可能反过来影响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导致家庭暴力。缺少土地这一重要生产资料的保障,在家庭生活中没有平等地位的女性根本就无法保障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同样,农村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就会导致她们思想上被束缚、行动上被限制,无法主张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只能依附于男性,家庭暴力就可能愈演愈烈。可见,这三个方面是互相影响,循环因果的关系。将社会性别分析法纳入法律领域来思考这三个方面中存在的农村女性平等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不仅能够提高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的性别敏感度,增强性别平等观念在立法和司法中的体现,而且能为完善宪法和法律对农村女性平等权益的保障提供理论支持。 文章第五部分谈到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保障农村女性平等权益方面的可完善之处时,提出建议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宪法和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保障女性平等权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