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孔子及其所创造的儒家学说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形成了极其重要的影响。但后世对孔子及其思想既有尊崇、颂扬,也有许多误解、非议,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原因自然复杂多样,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们对孔子思想的认识不够全面,对孔子的生平事迹存在着一些疑惑,有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其中,在“孔子诛少正卯”事件上,人们对孔子便存在着很大误解。 孔子曾为鲁国的大司寇,是鲁国的“大法官”,在为政期间而“诛”当时的大夫少正卯,这本来是一件平常的事,却由于对“诛”字的误解,引起了千百年的聚讼纷纭,使得“孔子诛少正卯”成为一件学术公案,成为研究孔子思想和事迹不容忽视和回避的问题。 “诛”字被理解为“诛杀”,一个字的理解不同,使得学术界出现了关于这一事件的不同看法。朱熹以前,史书关于此事的记载很多,却没有出现争议。而从朱熹开始,有学者认为,此事出于伪造,不可能存在,还有学者认为确有其事,孔子确实杀了少正卯。其实,“诛”字不应训“杀”而应训为“责”,孔子“诛”少正卯一事是确实存在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孔子杀了少正卯,事实上,孔子只是对少正卯进行了适当的惩罚,这才是事件的真相。 “诛卯”一事在《孔子家语》、《荀子》、《说苑》及《尹文子》等先秦文献中均有记载,但受疑古思潮的影响,这些文献曾一度被列为伪书,这也成为“诛卯”事件上被怀疑并引起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考察和探索“孔子诛少正卯”一事的真相,肯定“诛卯”事件的存在,意义重大。承认文献记载的真实性,关系到对先秦文献价值的肯定;认识和考察“诛卯”事件的真相,则关系到对孔子和孔子思想的正确评价,关系到对孔子形象的正确认识。 看起来,孔子诛少正卯只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但它却与人们对孔子刑政思想的认识密切相连,值得特别给以关注与思考。但是,我们所看到的诸如《论语》之类的研究孔子思想最常用的文献中,关于孔子刑政思想的材料较少。所幸的是,出土文献的问世,为我们提供了与传世文献相互印证的材料,使得《孔子家语》、《孔丛子》等书籍的真实性得到认可,特别是上博简《中弓》及清华简《保训》篇等的公布,为研究孔子思想及儒家学说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依据。通过对“诛卯”事件的细致考察及对《孔子家语·刑政》、《孔丛子·刑论》等篇章的疏理和对比研究,我们更加肯定,孔子的刑政思想不仅存在,而且特征显著,是一个以“德主刑辅”为核心,强调刑罚之“中”和“疑则赦之”,并以“无讼”为最终治理目标的完整的思想体系,体现在孔子为政、教学及生活的各个方面。 细致考察“孔子诛少正卯”事件,不仅能够还原事实的真相,而且可以正本清源,澄清对于孔子的误解,使我们更加了解孔子的为人处世,了解孔子的思想及其价值所在。通过这样的考察,也使我们看到了一个真实的孔子:一位既注重仁爱礼治,注重道德教化,又不排斥刑罚,以刑罚辅助德政,宽猛相济的公正的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