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重大举措。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国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发展,也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毕竟处在探索阶段,未能紧跟社会发展,农民的看病就医难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2002年国家提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在全国陆续开展试点,安徽省潜山县2007年进入试点县份,如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处于全面推进完善阶段,实施几年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就医难、难就医的困境,本文以安徽省潜山县为例,分析该制度实施的具体效果,从法律层面进行探究。潜山县自实施几年以来,基本取得了全县农村的全覆盖,减轻了农民负担等巨大成效,由于尚处于试点完善阶段,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资金管理混乱,报销费用低、农民不满意等诸多现实问题,还需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调整与完善,对此,本文拟从法律视角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