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兰世界立法活动中,1948年制订的《埃及民法典》影响最为深远,它不仅迎合了20世纪以来穆斯林国家追求法制现代化的潮流,还首开沙里阿与西方法融合之先例。独特历史背景,全新编排体例,创造性的制度设置以及贯穿东西、结合宗教与世俗的精神内核,使得法典一经颁布,便于北非、西亚地区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指导着伊拉克、科威特、约旦和利比亚等国现代化民商事法典的制订与颁布。与此同时,1948年《埃及民法典》在本国的实施也历经了法律解释和修改,也面临在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挑衅和干扰,但最终法典的完整性和先进性还是得以保留。因此对1948年《埃及民法典》展开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把握伊斯兰世界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改革,特别是法典编纂活动,及其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对法典内容和特点的分析有利于我们了解后发国家法律移植的经验与启示,从而体会近代以来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习惯法与外来法的冲突,世俗法与宗教法的并存,东方法和西方法的融合,乃至上述几种法律渊源间影响交汇的过程。此外,法典编纂中,阿尔·撒胡里的作用不可磨灭,由于其特殊的求学经历和学术背景使得他在法典的编纂中游刃有余,所以从立法的提出到法案的草拟,甚至到文本的讨论,都均凝结了他毕生的学识和辛勤的劳动,他甚至被后世的比较法学家称为“埃及的布莱克斯通”。综上,对1948年《埃及民法典》以及法典的制订者阿尔·撒胡里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并且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