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朝在总结前代边疆民族政策的基础上,在西部民族地区全面推行新型的统治形式,即所谓的土司制度,设置了宣慰司、安抚司、宣抚司、长官司、军民府、土州等不同级别的管理机构,土司既是各族首领,又成为王朝在边疆地区的代理者。在湖广行省西部行政建置上,设立了八番安抚司、顺元等路军民安抚司、播州安抚司、思州安抚司、管番民总管府、新添葛蛮安抚司、庆远南丹等处安抚司以及左右两江溪洞等几个高级别土司,依靠各民族大首领来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为了抑制大土司的膨胀,元廷又采用众建土司的办法,来削弱土司的实力,由此产生了元代土司制度的两种基本形态:以蛮夷长官司为基本行政建置单位的土司、以土州为基本单位的土司,前者分布在今贵州省境内,后者则在今桂西地区。 本文第一章叙述元代湖广行省西部民族地区形势,包括元廷招抚各少数民族势力的过程以及区域内民族的基本分布情况,进而论述元代土司制度产生的背景、特征等。后五章按湖广行省西部地区高层土司机构划,分成思州安抚司、播州安抚司、八番顺元宣慰司、广西两江道宣慰司西部地区四个大部分。八番顺元宣慰又分为管番民总管府、金竹府、都云定云安抚司、定远府、顺元等路军民安抚司以及新添葛蛮安抚司六个行政机构,广西两江道宣慰西部地区分为庆远南丹安抚司和左右两江溪洞,分别对管下长官司、土州进行考述,梳理土司之归属,叙述其沿革,总结土司之命名规律、分布特征,探讨元代治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