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限行措施的作用是通过强制性交通管制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它从诞生之日起就备受学者和民众的争议。并且限行令作为一项行政行为,无论从法理学角度还是法条依据来说,本该是临时性强制措施,其长久性值得我们考量。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一共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本文先介绍了机动车限行制度产生的背景,然后从宪法、法律、长久性三个维度来分析机动车限行制度,分别分析其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冲突,解释说明作为强制性行政行为,其合宪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受到学者以及民众的质疑的原因。 第二部分,从其本质来分析,说明限行令充满了刚性色彩,也反映了交通执法部门对行政强制手段的依赖。解决道路拥堵以及环境问题,其实行政机关思路可以更加开阔,采取一种柔性色彩较为浓重的行政激励制度作为补充。 第三部分,从行政激励制度的立法基础说起,结合国内外的交通管理的行政激励经验来考量是否能通过行政激励制度来解决国内具体的交通管理执法问题。 第四部分,通过激励观念、立法、执法、监督和救济等几个维度的分析,来构建交通管理的行政激励法制度。 行政主体通过转变执政观念,完善立法、司法、完善行政激励制度的监督和救济制度,从而使得交通管理的执法方式转为柔性。这不仅利于提高行政效能,也利于推进我国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推进政府从管理者到服务者观念和角色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