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RIPS协定》把地理标志同商标、专利和版权等知识产权并列,并要求WTO各缔约国或地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给予保护。我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有许多世界驰名的地理标志,如龙井茶、吐鲁番葡萄、浏阳花炮等。但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在我国却是一个薄弱领域。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多个部门管理,这些问题都导致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混乱,保护水平不高。本文以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完善为研究对象,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基础理论做了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以期更好地为我国实践服务。文章采用了历史分析法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体现在文章的行文结构中,总体上是以TRIPS协定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为分析基点,以欧盟、法国、美国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展开,最后归结于我国的立法,指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论证,得出我国应采用以商标法来保护地理标志的结论,并对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主要研究工作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地理标志基本理论。这一章里面又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讨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发展演变历史。由于地理标志的概念是一个逐渐发展演化的过程,与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有着一脉相承又不尽相同的关系,因此其发展脉络是理解地理标志概念首先要澄清的问题。这一节主要涉及地理标志的概念、发展过程、基本特征及其法律属性。第二节讨论了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该节分析了地理标志与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间的异同,重点分析了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表现及其成因以及国际社会对解决这一问题存在的不同意见,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和“地理标志优先保护”两种原则。但是孰对孰错,并没有定论。通过与其他相关与类似的概念之间的比较,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地理标志的内涵。这一节包括地理标志与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的异同、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两个问题。 第二章是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若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必须了解国际上地理标志的发展趋势。本章共分两小节,第一节是《TRIPS协定》之前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二节是《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一节简要阐述了《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和《里斯本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规定,这也是地理标志逐渐发展演化的过程。第二节重点介绍了《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规定,这是因为《TRIPS协定》是当今已经签署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也是目前保护地理标志的最新、最全面的国际条约,对世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都有着广泛的影响,我国应当全面认识其规定和发展趋势,以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更加符合《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利范围来说,《TRIPS协定》作出了比较特殊的规定,即分为一般标准的保护与葡萄酒烈酒产品的额外保护两个保护标准。这两个保护标准所保护的内容各不相同,实际上是一种利益的平衡。酒类地理标志额外保护代表的是一种高于一般地理标志保护水平的保护标准,这是因为欧洲国家在葡萄酒和烈酒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众多地理标志,欧盟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保护要求非常强烈。这一节还探讨了地理标志的新一轮谈判的进展、分歧及其成因。 第三章是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实践。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比较短,经验也不够丰富,有必要向世界上地理标志保护比较先进的国家进行学习和借鉴,因此本章分三个小节分别介绍了法国、欧盟和美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他们分别属于专门法保护模式和商标法保护模式。由于地理标志三大保护模式之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是一种补充保护方式,特点不够突出,因此本文没有花费更多笔墨进行介绍。通过对上述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体系的介绍,可以了解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地理标志的现状、保护机制、先进经验及不同保护模式的利弊,更有利于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第四章是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是本文的一个重点所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虽然在近年来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的两套并行冲突的保护机制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是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也是学界争议比较大的一个热点问题。本章共分四个小节,第一节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框架及发展历史,分别介绍了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两种保护方法的的历史、特点和方式,突出介绍了商标法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特点和优势,对比分析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区别和相互关系,比较介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的公权特征,是对我国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一种梳理和总结。第二节讨论了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即保护地理标志有助于保护我国的名优特产品、有助于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我国向世界承诺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义务。第三节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一是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二是多部门管理造成保护混乱,这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存在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就无从做起;三是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这也是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选取了“金华火腿”商标和“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冲突作为例证。第四节是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建议。首先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本文从《商标法》的法律效力、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完备程度、与《TRIPS协定》的衔接、如何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冲突、如何为地理标志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和地理标志国际注册等六个方面论证了我国采用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不是完美的、无懈可击的,还有很多有待提高的地方,因此本节提出了完善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建议,即要完善《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确立地理标志优先保护的原则、合理解决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权的冲突、在商标局成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专门审查部门、在国家层面设立地理标志保护推广办公室以及大力发展地理标志行业协会等六个方面来建立健全的以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 在文章的结语部分作者希望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能够得到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重视,广泛听取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协调部门关系,理顺各项制度,使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能够早日驶入健康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