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处于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关键时期,如何设计出科学合理的宅基地条款意义重大。大量学者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通过对既有研究的梳理,逐渐分化为两大阵营,一大阵营是侧重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主要观点有无偿使用,限制流转等,另一大阵营偏重宅基地的资本功能,主要观点有管住规划,放开产权等。但能够同时兼顾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资本功能的研究却较少。宅基地作为土地之一种,除其本身具有自然属性外,还具有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基于社会属性,需要公法调控,宅基地要承担重要的社会职能,如保障农民的居住,基于经济属性,需要体现其私法上的财产属性,发挥其流通及资本功能。宅基地兼具保障功能与资本功能,呈现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属性,因此,《土地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必须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完善宅基地条款,构建公法与私法平衡的宅基地制度设计。 本文立足中国现状,综合运用经济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采用规范与实证、历史与比较的方法等对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 本文除第一章导论和第二章研究的理论基础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三章和第四章),研究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宅(基)地制度变迁,指出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变迁可归因于因技术进步等外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外部利润的形成,而该外部利润在现有的宅(基)地制度安排下又无法实现,于是人们为了获取这种外部利润,打破现有的宅(基)地制度安排从而产生一种新的制度,以便将外部利润予以内在化。自从国家产生后,政治因素就在制度安排中起着重要作用,中国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安排具有历史继承性,不能全归因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精英政治家设计的结果,从历史的纵向分析来看,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一直就在公法控制下进行,从来就不曾出现过法律意义上的私有产权,包括宅基地在内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并不具备完整的产权,相反,从古至今,它就具有复合的产权特点,呈现出“国家(终极所有)——社会中层(占有权)——农民(使用权)三位一体”的混合土地产权模式,这种国家公法控制下的土地复合产权模式必然影响我国宅基地制度未来的公法与私法构建。通过宅地制度国际(地区)比较分析得知,即便主要实行土地的私有制的国家及地区,但基于宅地的稀缺性和重要的社会性,宅地的制度设计也一直在国家的公法管制之下,服从于国家的管理。居住权具有人权的性质,古今中外,宅(基)地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是要保障人们居住权的实现。但是,西方社会的宅地公法控制与我国的宅基地公法控制在制度设计上有本质的不同。 第二部分(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首先从宏观层面研究了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在公法方面提出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宅基地用途管制,大力推进宅基地的节约和集约化水平。在私法方面,特别从现有立法规定入手,区分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和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后因房屋处分导致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引入租赁权制度,重构了农房交易房地异主问题。指出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中不能只重使用权能研究,也要重视宅基地归属所有权主体研究,提出以农村社区法人取代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自由交易虽有助于效率的提高,但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国情以及土地的特殊性,仍需考虑市场机制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限度。其次从微观层面研究了改革试验区成都在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的做法,分析了成都通过宅基地置换大力推进集中的利弊,着重介绍了成都在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方面从渐进到激进的改革实践和成都促进宅基地市场化的配套措施,分析了其改革的特点并进行了述评。 第三部分(第七章),基于宅基地使用权公法与私法属性,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资本功能必须并重,将土地空间权理论引入宅基地使用权研究,提出了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构想,通过区分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和资产性宅基地使用权来分别实现宅基地公法上的保障功能和私法上的资本功能,并对此两种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及消灭进行了研究,其中保障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仍有身份限制,实行无偿取得,限制流转,让其继续承担公法上的住房保障功能,而资产性宅基地使用权取得无身份限制,实行有偿取得,上市流转,发挥其私法上的资本功能。研究了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中的权利登记和客体登记,以实现物权的公示。仍可通过相邻权与地役权来规制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中的权利冲突。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兼顾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与资本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公法与私法属性的平衡,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同时还有助于节约集约用地和避免耕地流失,也为城乡合作建房和解决城市居民购买农房提供了一种思路。 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宅基地制度分为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分别进行研究,逻辑体系上有所创新。以往的宅基地研究,往往将宅基地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绞在一起,互相混淆,宅基地方面问题有的归因于管理的缺位,有的产生于产权制度设计的缺陷,必须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宅基地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既相辅相成,又互有区别,管理制度体现公法控制,产权制度重在私法属性,宅基地制度兼具公法与私法属性,宅基地制度设计在于体现两者的平衡。 第二,纵向研究了我国原始、奴隶、封建社会及新中国成立后的宅基地制度,同时比较分析了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宅地制度设计,改变了以往立足于国内仅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宅基地制度的做法,大大提升了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的系统性。从本质上看,宅基地就是农民住房所占用的土地,而农民的居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会遇到的问题。通过历史分析,指出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设计重在国家的公法控制,其私法属性被压抑,通过比较分析,指出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宅地制度是在强调私法保护下基于公益目的公法控制。 第三,以渐进式改革为出发点,从维护现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出发,强调物权界定和归属的重要性,并引入社团法人理论,对集体土地的主体进行了研究,提出以农村社区法人取代农民集体所有,明晰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澄清了国内学者对物权法“从归属到利用”认识的误解,修正了国内经济学界产权理论中只重使用权能的研究而忽视产权归属主体研究的倾向,完善了宅基地制度的私法设计。 第四,本论文从现实需求出发,应用科学的物权法理论,将空间权引入农村宅基地研究,大大拓展了农村宅基地研究视角,在国内学术界第一次提出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的构想,附着地表上下四至范围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行身份限制,限制流转,让其承担公法上的住房保障功能,而对于这之外的宅基地使用权,实行身份不限,自由流通,发挥其私法上的资本功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兼顾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和资本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计的公法与私法平衡。 农村宅基地是中国特有制度,国外无此规定,本研究国外参考资料受到一定限制。目前,全国有的地方在宅基地制度上进行了有益探索,但本研究着眼于成都的改革实践,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上存有一些不足。本研究包括宅基地管理制度和产权制度两个方面,内容较为宽泛,深度略显不足,在以后研究中还需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