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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在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中的作用——以电力行业脱硫市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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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理论,提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三种不同形成途径即自发形成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和创建市场机制,讨论了政府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创建过程和作用,并且探讨了政府在电力行业脱硫市场机制创建中发挥作用的可能性。 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对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理论的完善。目前大部分的研究均没有提出,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由于其形成途径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即自发形成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和创建市场机制;也有很多研究把市场与政府割裂开来,单纯的研究市场手段或者政府手段对环境保护的作用,而对于政府创建市场要承担什么作用,目前的研究还很少,相应的政策也较缺失。本研究主要进行三种不同形成途径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以及政府如何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市场理论,从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 本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为创建我国电力行业脱硫市场机制中政府应该发挥的作用提供一些可能性。 什么是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从环境污染防治的角度看,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生产者,应依据国家和地方既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如总量目标)以及环境标准和卫生标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全面进行环境经济成本效益分析,依法选择污染治理达标排放、交纳排污费或者参与排污权交易,或者在末端治理和清洁生产之间做出选择。 环境物品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生产者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物品付费的个体消费该物品。由于缺乏一种对于资源拥有权和使用权的界定,对于环境物品的使用还存在外部不经济性,使用者没有为这种影响而付费,受损者也没有因此而得到赔偿。有外部性存在,就有相应的公共物品存在;有公共物品存在,就容易产生外部性和产权不清。由于这三个特征的存在,使得在环境领域能够使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而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或调节。然而政府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并不总能起到弥补市场缺陷或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不能解决好的问题,政府不一定能解决的好;政府本身也不是万能的,政府也存在失灵。政府干预行为的限度必须被确定好,不是要用政府取代市场机制,而是市场机制的创建要求政府发挥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环境保护市场机制对环境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同一般竞争性产业中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有所不同。比起一般竞争性产业,环境保护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局限性,作用程度要低一些;市场机制的作用对政府调控有很大的依赖性,不能单独发生作用,需要政府为其创造条件,给以扶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作用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 按照交易对象、环境物品的稀缺性、政府在其中作用的力度和形成途径,环境保护市场机制有三种形态,分别是自发形成市场机制、利用市场机制和创建市场机制。 自发形成市场机制交易的是相对不太稀缺的环境产品。这种市场机制本身不能够阻止环境产品无限的被开发,政府的干预起到了监管市场,保护环境的本底值不被破坏,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的作用。 利用市场机制是指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开展可以利用已有成熟的非环境产品交易的市场机制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参与交易的是环境保护的经济调控产品,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环境产品。政府在利用市场机制中的作用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经济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标准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方法,并且行使监理执法的职能。 创建市场机制是在既没有自然形成的产品市场,又没有可以依附的自由市场机制的情况下,从无到有建立由市场起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交易平台。 由于政府作用于三种市场机制的力度不同,政府失灵受到的影响也不同,三种市场机制下市场失灵的原因和纠正方式也各不相同。在这三种市场机制的中,其主导地位的主体不一样,只有创建市场机制下,政府起主导的地位。决定如何建立市场机制保护某一种环境物品是一个选优的过程。但是手段不同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保护资源环境,同样对社会存在贡献。 政府为什么要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一方面由于环境物品的公共物品性,它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对于这种稀缺性环境物品,市场自身建立的时间太长,而政府的干预能够缩短这个过程;还有一个原因是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能以更低的成本有效的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 以排污权市场的建立而言,政府创建环境保护市场机制的过程可以概括为总量控制、发放排污许可、允许排污权交易三步。对于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创建,总量控制、发放许可证和允许交易三个重点措施是互相配套,缺一不可、互相依存、必须按照顺序操作施行,否则就无法创建市场机制。 政府在创建排污权交易市场过程中,通过产权制度的明晰、制度环境的建立、交易主体的补位和监管职能的行使四个主要方面发挥作用。 排污许可方案相当于创造了一个产权市场,通过创造产权产生有效率的资源使用结果。虽然排污权交易主要依赖于市场,但同时还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在发育不充分的交易市场中,极易出现“权利交易主体”的缺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政府作为特殊的权利交易主体,向排污企业让度一部分财政收入来抵消企业的收益损失。政府代表全体社会成员拥有环境资源的所有权后,排污治污的市场交易才具有明晰的交易关系。政府监管排污市场交易的途径主要有环境监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惩罚破坏环境者等。 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在交易的资源前提、技术前提、制度前提之上。资源前提是环境功能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技术上以大气污染的可监控性和可计量性为前提,制度以大气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市场环境的培育为前提,排污权市场才有建立的条件。 如何约束和激励电厂采取低硫煤或者采取烟气脱硫措施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a、b两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市场模型中,当需要排污额度的买方企业出价高于卖方企业节余排污额度所花费的成本时,卖方企业才愿意出让排污额度;或者只有当出让排污额度的卖方企业索价低于需要排污额度的买方企业使用排污额度得到的收益时,买方企业才愿意购买排污额度。在脱硫电价没有执行之前,由于没有多余的排污权出让,两个电厂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是发育不充分的,出现了“权利交易主体”的缺位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特殊的权利交易主体而非权力主体,向排污企业提供一部分财政资金购买其排污额度或让度一部分财政收入来抵消企业“收益非溢”所带来的收益损失。因此,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制度设计,需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和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经济刺激制度来共同构筑。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提出了环境保护市场机制有三种不同的形成途径以及政府对于创建环境保护市场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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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 市场机制 资源配置 环境保护

硕士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马中

2006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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