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平等权及其侵害认定标准——以公务员报考条件为例

平等权及其侵害认定标准——以公务员报考条件为例

王赓

平等权及其侵害认定标准——以公务员报考条件为例

王赓1
扫码查看

作者信息

  • 1. 中国人民大学
  • 折叠

摘要

平等权理论源远流长,追求平等、实现正义是人类经久不衰的论题,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开始讨论平等的真谛,寻求在实践中维护社会平等,但几千年来,都未得到合理的解决。时至今日,现实中仍有层出不穷地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例如公务员报考的资格条件、男女生就业、本地人和外地人的差别对待,而且这种歧视,往往自上而下,从政府到社会,无处不在无处不体现,等等这些使得如何保护平等权,成为了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其中最核心的,就是通过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侵害平等权的行为。 现代语境下,平等权的概念,即是由宪法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宪法第33条第2款),由成文宪法、宪法性法律、人权公约、宪法解释、宪法惯例所具体列明的,拘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强势者,遵循“同等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原则,同等情况实施差别对待时须具备合理理由的,使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平等权审查基准是现代违宪审查机关对平等权案件进行违宪审查时的关键技术,宪政发达的国家业已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平等权审查基准,这些国家以德国、美国最为典型。基于我国现有平等权审查标准整体上的缺失,下一步就是对国外现有的公民平等权侵害认定标准的介绍,通过对美国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新公式“的介绍,从德、美两种模式的平等权审查基准的发展来看,审查基准是不断走向类型化和手段目的为方法的过程,所以本文以美国、德国式的平等权审查基准中的类型化和手段目的考量为视点,并以两种模式为比较对象,寻找平等权案件审查中的共性,为平等权案件审查基准在我国的建立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 在平等权审查基准的构建中,首先是对平等权划分不同的类型,适用不同强度的审查标准。在审查较小的领域,违宪审查机关往往自我抑制;但对于审查强度较大的领域,法院高度介入,政府的行为往往应推定违宪,政府在推进这些领域的立法时往往更加谨慎小心。平等权审查强度较大的领域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以公民的“与生俱来的社会性标志”作为差别对待的理由;某些基础性权利,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生命权等等权利,这些基础性权利也属于平等权审查强度较大的领域。其次,是手段、目的的衡量为方法。目的性审查两国相类似,都是目的随着审查强度的加大而“成比例”地提高。对于适当性的审查,两国的平等权审查基准中都有涉及,只不过对于美国的平等权审查基准而言,随着审查基准的提高,对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的审查,其强度也“成比例”地提高。而在德国,适当性审查仅仅要求所采取的手段要能促进目的的实现即可。实际上,德国法上比例原则的应用重点也是放在了必要性的审查,而非适当性的审查。但美国的平等权审查重点就在于手段与目的关系的审查(适当性审查)。必要性审查和狭义的比例原则审查,在美国平等权审查标准中都未有涉及,原因就在于必要性原则强调差别对待的方式应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较小。强调差别对待的损害强度,是一种“量”上的考量。而美国的平等权审查基准核心在于差别对待的依据的合宪性考量(差别对待是否精确)。在宪法学上,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也可能构成平等原则所不容许的不平等形态。所以,在平等权案件的审查中,目的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必要性审查都是必要的,且应该选择最适宜的方式。适当性审查宜采取美国的方式;必要性审查自然采取德国的方式。狭义的比例原则是纯粹的法益之间的比较,是一种个案衡量,并不符合“基准”的规范特性,难以很好地融入到平等权审查基准中,所以在日后对平等权案件进行审查时,所使用的就是这种“修正后的”比例原则。综合上述,差别对待的认定方法大致可以分成两步:首先,认定差别对待的类型是否属于审查强度较大的领域。然后,若所属案件属于差别对待审查强度较大的领域,那么使用“修正后”的比例原则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强度较低的平等权案件,无论是使用美国的“三重审查基准”,或是德国法上的“恣意公式”,都可以进行审查,但经过这种审查后,往往很难做出违宪判断。 通过对上述理论的介绍,还需要某一具体案例,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所以本文选取了公务考试中的报名资格条件为标的,通过对公务员考试报名资格条件的简单介绍,总结现有的年龄、身体状况、基层工作经验、政治面貌、户籍、学历等六大报名限制条件,并运用平等权审查基准进行分析,对平等权审查基准的实践运用做出一点尝试。 总之,本文是以平等权的理论框架的简单介绍为基础,以公民平等权侵害审查标准的建构为重点,结合国外先进的平等权保护经验和我国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对于平等权的保护、对于规制公权力机关对某类群体过分对待,进而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不平等、歧视现象的处理,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更重要的是,在未来,一定会建立属于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制度的架构,需要向平等权审查基准这样,作为各项具体基本权利的保护技术、方法,才能真正将违宪审查制度运用于实践,才能早日实现中国的宪政。

关键词

平等权/侵权责任/司法认定/法律保护

引用本文复制引用

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宪法与行政法学

导师

张翔

学位年度

2011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段落导航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