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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

冯辉

论经济国家——以经济法学为语境的研究

冯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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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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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法的成长与勃兴,在根本上是因为经济法契合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的强烈需求。而中国经济法学之所以能够逐步走向成熟,也正是因为逐渐把研究重心从纯粹的学理争执转移到解决实际问题、总结实践规律上来。 以1992年为界,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发展可大致分为发韧与勃兴两个阶段。从1978年开始,国力薄弱、民生凋敝和国际压力迫使国家强化经济职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但公有制传统、计划经济遗产、农村问题压力等因素又促成了渐进式改革之路。受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基于对统治危机的担心,以及对维持社会稳定、解决民众温饱的强烈诉求,经济体制改革得以迅速启动,而政治人物的个人魅力、思想特征与行为风格则在改革的历史必然性之外为改革的具体方向和进路选择增添了相当的偶然性。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国家对社会的传统控制手段迅速失灵,国家对社会的“整体性驯化”与社会实践孕育的“个体性反叛”之间的冲突越来越严重,导致自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国家压制社会、社会高度同质化的局面日益松动,社会逐渐形成独立的利益主体、利益阶层、利益生产及分配方式,社会结构在国家被动的放手和退出中逐渐形成独立的品格、孕育出自治的雏形。从1992年开始经济国家步入勃兴阶段。在渐进和试错中进行的经济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从而产生强大的推进效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则推动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但改革的推进和全球化的深入也导致经济实践的复杂性与日俱增,从而对经济国家的治理能力形成巨大挑战,渐进式改革进路在实践中面临着“相机抉择”的强烈压力。政治体制改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倒逼下启动并日益融入经济体制改革,这种融合展现出巨大的绩效进而形成一种“渐进性的政经互动”,而这种良性互动则孕育出一个具备高度学习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官员行动集团”,并成为经济国家得以勃兴的政治动力与人力基石。基于主导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需要,国家不断在职能转变和经济建设中寻找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社会也在改革与开放的大背景下对国家产生日益强烈的诉求。“国家——社会”结构不断在市场经济的深化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中获得调适,最终在“公私融合”上形成最佳的良性互动,国家在经过“单向钳制”、“被动放手与退出”之后终于寻找到合理定位,经济国家在渐进和剧烈交织的社会转型中得以重新构筑起对社会的影响力。 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全景与脉络由央地分权、地方政府竞争与政府经济行为三个板块组成。在改革开放之前,长期的计划经济造就出僵硬的央地关系,导致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不顺,经济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要求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已经启动的农村和城市经济改革中涌现出的分权模型,则为政府分权累积了必要的压力和动力。上述因素催生出“中国式央地分权”,其本质则是中央政府基于增强自身财政实力、确保主导经济和社会改革而进行的一次经济色彩浓于政治色彩的改革。分权不仅实现了中央政府“增收扩权”的初始目标,而且塑造出一批具有独立利益诉求的“政治行动集团”——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31个省级地方政府,从根本上回答了单一制政治约束条件下的地方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如何定位的问题。但分权的最大问题在于中央政府“增收扩权”的动机与具备独立利益诉求和归属的地方之间日益产生张力与冲突,而这种张力与冲突则是单纯的党政人事体制所不能或不适宜驾驭的。中央政府被地方政府“俘获”,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形成强大的利益集团,在事实上主导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对各种资源的分配。地方政府的利益缔造机制一旦充分市场化,就难以再通过传统的政治手段予以控制。中央政府设计的渐进、可控的分权模式慢慢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经济竞赛出现冲突,裂痕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而这种冲突和裂痕在实践中的集中反映,就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权与事权的关系上不匹配以及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受到极大限制。竞争的社会化引发国家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且在竞争红利的带动和吸引下开始自觉效仿市场竞争。地方政府竞争与个人和企业参与的市场竞争在原理上一致,主要用来解决大国政治体结构中发展地方经济的难题,其核心在于将经济绩效与政治绩效相捆绑以塑造地方政府的行为激励。中国地方政府的竞争既是央地分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打破单一制条件下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之间矛盾的客观要求和最佳渠道,而且其受到经济体制改革绩效的示范性影响、顺应了经济国家的客观要求。地方政府竞争可分为面向中央的竞争和面向社会的竞争,其在本质上属于“政经互动”的产物,它通过私人竞争与公共竞争、经济绩效竞争与政治绩效竞争的捆绑,打破了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缺乏独立地位和创新激励的缺陷,在政治领域塑造出经济发展的竞争性市场,为经济国家缔造了灵活的经济主体和强大的动力机制。地方政府竞争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恶性竞争、区域发展失衡以及重复建设。但在高度数字化、短期化的绩效测度机制和高度功利、外向的绩效评价机制下,重复建设的出现是必然的。对重复建设的批判和整治,主要反映出中央政府基于整体调控角度对如何改善政府行为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担忧。因此对地方“重复建设”的整治和调控,在根本上取决于中央政府的能力,而整治和调控的绩效及其程度则具体取决于中央政府能否准确体认到地方重复建设的产生根源——即地方政府面临的现实处境和约束。经济国家时代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市场性、公私融合性和实践性,可以简单划分为宏观治理、直接参与和市场监管三类。在现代经济国家的背景下,要保证这些行为能够持续产出可欲的绩效,要促使政府官员合理、合法地实施这些经济行为,要求官员应当具备三种能力:道德能力、专业能力和因应能力。道德能力的意义主要是否决性的,专业能力是官员能力的核心部分,也是一个官员能否在经济国家时代成为一个合格“政治企业家”的决定性因素。因应能力属于专业能力的衍生,对专业能力有一种补充和保障的效果。 当前,经济国家的理念与实践在中国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误区,亟需反思和解决。第一个问题涉及如何防止过分功利、外向的发展观和绩效观。解决的办法是确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绩效观,但更重要的则是民主、开明、负责任的官员意识形态,以及理性、宽容、长远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第二个问题涉及如何建构合理的央地分权。构建以地方分权为基础、中央集权为主导的现代分权体制,要保证现代分权体制的科学性与法治化,要保障、促进并创新地方经济权力,要坚持“剩余权力归地方”即凡宪法和基本法律未授予中央或上级政权或者未禁止地方行使的权力均由本地方保留,要建设地方民主并确保必要的中央集权,地方经济权力合理性的基础应在于地方民主,必要的中央和上级集权则构成地方经济权力合理性的保障。第三个问题涉及如何合理调控地方政府竞争与官员经济行为。要建设公开、博弈、法治的调控机制。要促进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化,地方政府的合作要从政治性帮扶走向“共生性”的合作,实现合作的制度化效果,在根本上必须融入利益激励机制,比如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能耗交易等。最复杂也最重要的问题是建设科学、合理的官员调控系统。第四个问题涉及如何规制权贵资本、官商勾结与利益集团。要寻求产业法与反垄断法的功能组合,改变传统的规制窠臼,克服产业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断裂。 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国家从开始走向勃兴的30年进程中,对经济国家的法律调整也显示出不同的阶段性。从整体上而言,以立法为核心的经济法治建设改变了经济立法“一穷二白”的面目,成就了基本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但经济立法的理念虽通过渐进的摸索不断积累起点滴的进步,却与日趋复杂、剧烈的经济社会改革发生越来越严重的冲突,经济立法在完备的体系与薄弱的效果之间产生越来越刺眼的裂痕。在现代市场经济和公私融合的条件下,产业法的实际绩效取决于政府本身的能力,尤其是财政实力以及科学合理的财政管理体制。而且在产业法地方化的趋势下,中央政府在财政上的分配对各地政府的产业政策的实际效果显得尤其重要,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公私融合的时代背景下,财政法才是调整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龙头”,才具有更加明显的主导地位。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在以现代市场经济和公私融合为基础的经济国家时代占据主导性的法律地位,恰恰就是因为经济法高度契合了经济国家对法律调整的需求。展望未来,无论是经济国家,还是中国经济法,都将在市场经济、公私融合与全球化的深入和推动下继续前行。在经济国家时代,中国的市场经济深深地与国家的经济意志和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而言,经济法之所以重要,并不仅仅在于它对自由竞争的保护以及国民经济的平衡协调,而在于它实际上代表着对一国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所做出的最基本的法律回应。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法,实际上蕴含着本国市场经济体制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精神和价值、规律和经验。如何对这些精神、价值、规律和经验作出规定,实质上反映了一国政府和民众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上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立场。倘以经济国家、全球化等视角为观照,当会对中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价值形成新的认知——中国经济法的过往成就与明日辉煌,在根本上皆是因为国家对经济法有所需求,是因为民众对经济法有所期许,是因为所身处的这个大时代,赋予了经济法有所担当。

关键词

经济法/法制建设/价值评价/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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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

导师

史际春

学位年度

2010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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