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今国际法研究的热点当中,人权可以说是国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表达自由更是其中的焦点所在。在西方法学理论和宪法学中,表达自由被看作公民“最根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是其他自由权利的“源泉”,又是其他自由的“条件”。今年已是我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十个年头,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我国政府和高级官员多次宣布将要提请人大审议批准,该公约仍然没有进入人大讨论的层面。 即便如此,我国学者对表达自由的现有研究也多侧重于宪政的阶段。同时,宪政层面对于表达自由的论述,也多是从法理学为切入点进行阐述,对权利本身的实现与否和国内外对待该问题的实践研究关注较少。本文即试图从《公约》的关键概念入手,在澄清概念的同时,结合具体的实践案例,通过对比分析和文献梳理,进一步解读《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约》)第19条关于表达自由的意义,并着重于权利实施和限制的角度分析和探讨表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