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6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规定了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作为今后我国戒毒体系中最主要的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整合了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劳教戒毒,明确了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为公安机关,执行场所为强制隔离戒毒所,但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具体归属却没有给出明确说明,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戒毒条例》(以下简称《戒毒条例》)发布实施,提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阶段实施强制隔离戒毒,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这其实是对原来戒毒体制的一种妥协,不利于科学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的构建。 本文通过考察形成强制隔离戒毒的制度基础——我国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制度及机构设置入手,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接着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制度要素构成进行了分析,探讨了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概念,性质及特征以及适用问题;本文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场所职能缺失的原因及表现进行了深入的解析,提出要转变观念,对场所的职能在五个方面进行重构;本文最后以场所设置为视角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研究,通过指出强制隔离戒毒所的设置问题以及对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地位比较,提出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唯一管理机关,并以此为基础明确和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地位的观点。希望能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研究者提供一点借鉴和参考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