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在西方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刑是一个重要的刑种,许多国家建立了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但是,在我国,罚金刑制度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司法实务中,罚金刑的适用问题,主要表现在罚金刑的裁判和执行问题。如罚金刑适用受限、违法裁判、数额失衡、裁判比例随意等问题,而在罚金刑的执行中,则主要表现为罚金判而不缴、先缴后判、空判不执、他人代缴等。探析其原因,主要有三:法律文化传统方面,长期以来受重刑思想影响,影响了罚金刑的适用;刑事立法方面,罚金刑的裁量依据没有明确如何确定“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能力”,缺乏可操作性。罚金刑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贪利性犯罪,过于狭窄,没有发挥出罚金刑对于轻罪和过失犯罪的抑制作用。罚金刑的适用方式以必并制为主易导致罚金刑判决的虚置。罚金刑数额的立法以无限额罚金刑为主,容易导致罪刑擅断和刑罚不均衡。有关罚金执行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罚金执行部门不明确,对执行的程序未作规定,执行罚金刑的财产状况无随卷移送制度,未规范罚金刑执行不能的救济措施等;司法现状方面,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现象、司法监督不力,罚金难以执行等方面。文章通过借鉴国外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罚金刑的制度进行了设想。提出从三个方面完善罚金刑的制度以改善罚金刑适用的现状:一是完善罚金刑的立法规范,明确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状况作为罚金刑的裁量依据,并对如何确定其缴纳罚金的能力予以明确,扩大罚金刑对贪利性犯罪、轻罪、过失犯罪的适用,减少必并制罚金刑的立法数量,取消关于无限额罚金制的立法规定;二是完善罚金刑的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执行主体,建立执行移送制度,建立财产状况调查和随案移送制度,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财产保管义务人制度,罚金的缴纳与减刑、假释相挂钩制度,以及强化司法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罚金刑的救济制度,主要是设立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和确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等。意图能通过这种制度的不断完善,帮助解决罚金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体现我国刑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以及刑罚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