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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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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问题是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整个知识产权法理论体系构建的基础性问题。对该问题的科学认识是衡量一门学科的研究层次和成熟程度的标志。 本文的导论部分主要是对哲学上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的概念进行区分;并对本文论题的作了简要说明:知识产权是工商业标记利用者和智力成果创造基于工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利的客体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依法享有的具有人格性质的利益;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包括工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专有使用的权利和对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支配权利两个层面上的权利,其主体是同一的,客体外在表现形式则不一样,其客体实质上是工商业标记的利用和智力成果的使用产生的财产利益。本文下面在讨论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基本概念基础上,联系相应的法律关系来论述知识产权的客体问题。 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商标权的客体进行分析论述。商标权是经法律直接确认的权利。根据商标法,我国商标专用权由注册产生。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利。从商标专用权权利本身而言,商标权是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规范层面上的商标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即商标权人对商标的专有利用关系只是一种可能的权利义务关系。商标法律关系通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具体的商标法律关系来说,对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或者禁止他人使用是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使用注册商标给权利人带来的财产利益就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商标专用权作为商标权人的一种财产利益的表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商标权人享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因而,从商标权人对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角度而言,商标权人享有对商标专用权的支配权利,其支配对象即权利客体是作为一种利益表征的商标专用权。 本文的第二章对专利权的客体进行分析论述。专利权不能自动产生,专利权利的取得需要法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专利权通过行政许可制度创设。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实施权。专利实施是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利用。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利即专利权是专利法赋予发明创造者基本权利。制造、销售、使用、进口是专利权的权能。专利许可实施权为专利法所确认。专利权的转让指的是专利权的主体发生变更,是专利权人对享有的专利权权利的行使。专利权与商标权一样,是一种形式权利。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而是指向发明创造者就其发明创造实施可能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专利实施,该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的法律关系。就具体的专利法律关系而言,对专利的实施行为是其社会内容,专利实施给权利人带来的财产收益是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专利权是财产利益的表征。专利权人对专利权亦享有支配权利,可以转让、放弃等。 本文的第三章对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了分析论述,这是全文的中心部分。首先对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性质进行分析: 著作权是以作者为核心,基于作品赋予作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合称。作品是作者享有权利的法律根据。著作权是不是单一的权利,著作权不仅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利,而且,就著作财产权的权能而言,即以著作财产权是就特定作品的利用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而言,著作财产权是对作品的法定使用方式的独占支配权,每一种法定的利用方式都构成一种分支权利,而且每一种分支权利都能特定化出来成为作者支配控制的对象。著作法规定的财产权内容可说是所有法定分支权利的并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的法定使用权利有10种。(如果出现作品新型利用方式,法律有必要赋予作者对作品的该种利用方式以独占权利时,就必须修改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分支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无论是自己行使对作品的使用权还是许可他人对作品的使用权,作者都是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全部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全部著作财产权给第三人,使其取代原著作权人成为著作权的继受主体行使对作品的各项专有使用权利;著作财产权的部分转让是指将一部分法定的专有使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自己保留另一部分权利。其次,对著作权客体进行分析: 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的客体问题最富有争议性。因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观点是:作品是著作权的客体。确实,著作权与作品之间关系是相互依存、密切关联的,作品是作者享有权利的根据,对特定对象是否构成作品进行界定是著作权法法律目的之一。但从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只有作品本身还不足以产生著作权法律关系。著作权法律关系因作品以某种方式的使用而产生。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作者的创作行为产生作品,作品产生著作权。因而,作者是原始的著作权主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既是著作人身权的主体,又是著作财产权的主体。而且,著作权法还确立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为作者永远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创作的作品同在。著作人身权在著作权法中是一些原则性设定的权利,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3)修改权,是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著作人身权的客体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人格利益。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对特定作品专有使用权。在著作权法,著作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因作品以某种法定的使用方式而产生的。从法律关系角度分析著作财产权,规范层面上的著作财产权是一种形式权利,是潜在的权利,指向若干可能的法律关系。具体的著作财产权法律关系是基于特定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品的使用行为是该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使用作品的行为结果就是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人对使用作品的行为结果即财产收益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利。所以,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基于特定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财产利益。著作财产权是该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与民法上其他民事权利不同之处是:民法上其他民事权利的法律关系是单一法律关系,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往往是两种以上法律关系交叉并存。法律关系是指具有一定法律形式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即满足一定利益的行为是法律关系的物质内容,行为是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行为达到的目的即行为结果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因而,权利的客体即权利的标的,也就是满足主体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事物。 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部分。该部分是对全文分析结果的提炼。笔者对知识产权的客体问题的认识是:(1)知识产权是对知识的利用产生的财产收益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支配权利,对于知识本身并不享有权利。知识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所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2)知识产权是基于工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除商标权不涉及人身权利以外,专利权和著作权都包含人身权利。知识产权人身权利的客体是基于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具有人格性质的利益;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的客体是基于工商业标记的利用和智力成果的使用而产生的财产利益。知识产权法赋予工商业标记利用者和智力成果创造者对工商业标记的利用和智力成果的使用而产生的财产利益享有支配权利,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关系就是客体利益的归属关系,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关系就是客体利益的支配关系。

李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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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 法律关系 权益保护

硕士

民商法

刘春田

2000

中国人民大学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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