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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陈兴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陈兴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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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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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公司的独立人格被否定,只对个案中的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失衡利益关系的矫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标准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具体表现为: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外壳躲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空壳化。笔者总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构成要件是:公司依法取得独立人格;股东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害;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关键词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司法实践/适用范围/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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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民商法

导师

吴双全

学位年度

2011

学位授予单位

兰州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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