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规模传染性疾病频频发生的今天,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降低药价、用以应对公共健康危机的一大利器。由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牵涉多方利益,围绕其展开的争议和斗争也相当激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研究是探讨如何维护公共健康,促进公众获得药品课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的正文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内涵、特征与重要意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强制许可,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强制许可的独特内涵及意义。它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其实施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就其意义而言,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既是保障人权的积极措施,同时也是平衡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之间冲突的重要手段。 第二部分是论述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及其实证分析。由于TRIPS协议第31条通常被理解为强制许可的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也是发展中成员方借助其解决专利药品可及性问题最重要的条款,因此该部分首先重点剖析了该条的主要内容。其次,通过深入分析南非、巴西两个发展中国家使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解决公共健康危机而引发争议的案例,指出TRIPS协议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局限性。最后是对TRIPS协议第31条第(b)、(f)、(h)款的缺陷进行的具体分析。 第三部分阐述TRIPS协议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定的后续发展和完善。对TRIPS协议的这种完善主要表现在《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六段的理事会决议》以及TRIPS协议第31条修正案的文件当中。这三个国际性文件的出台,对于有效地控制和缓解公共健康危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多方力量的作用,有关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待于国际社会进一步努力使之更加完善。 第四部分是对我国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的思考和探索。本文在分析我国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注意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规定的程序条款上进行完善,包括应当简化强制许可的审查制度以及明确强制许可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和相关的举证责任。针对我国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现状,本文主张我国对该制度所持的对策应是将其定位于一个威慑性条款,即只有在与专利权人的谈判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其余努力均属无效时方可考虑的最后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