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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其他”用语研究

唐衍凤

刑法中的“其他”用语研究

唐衍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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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南昌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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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刑法总、分则条文(包含八个刑法修正案)中,随处可见“其他方式”、“其他方法”、“其他手段”类似的“其他”字眼,在此不一一列举,统称为“其他”用语现象。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其他”用语的逻辑上的周延性、程度上的相当性、内容上的关联性三大特征的分析总结,可以让我们对刑法中“其他”用语这一立法现象形成一个更加直观、深入的了解。有学者将此现象称为刑法罪名的“口袋化”,也有学者将其认为是“刑法的兜底性条款”、“罪名的堵截性条款”等等。 我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其他”用语的出现,是顺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产生的,同时也可以看作是刑事规范的模糊性与明确性的冲突和整合。刑事规范的明确性是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现实要求,然而,法律规范自身的滞后性、僵硬性的这一缺陷使得刑事规范的模糊性应运而生。“其他”用语在固守形事规范明确性的基础上,又顺应社会生活变化发展的需要产生。因此,对“其他”用语的探究应该综合其产生的背景、“其他”用语的特征、“其他”用语的价值意义等方面,运用相关的解释原则,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其他”用语的作用。

关键词

其他用语/价值意义/解释原则/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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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刑法学

导师

胡祥福

学位年度

2014

学位授予单位

南昌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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