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南方民族走廊地区族群繁多,构成复杂。由于历史的原因,壮族、汉族、瑶族、苗族、傣族、京族等聚居到这里。其中,各个民族又分成许多不同的族群,壮族在中国分土人、村人、偏人,在越南又分成岱、侬等;汉族有广府人、廉州人、雷州人、客家人、高山汉及蛋家;瑶族有蓝靛瑶、布努瑶、山子瑶、盘瑶、钱瑶、花头瑶、花篮瑶、白裤瑶、茶山瑶、大板瑶、细板瑶;苗族有红苗、白苗、花苗等;傣族又分为水傣、旱傣和花腰傣;京族是从越南迁来的民族;除此之外,还有越南侨民。 族群分布独具一格。由于这一带的地貌呈现出从高山、坡地、河坝及海滨的垂直分布,从而构成其族群也呈现出从高山至滨海的高山汉、瑶、苗到壮、傣再到京族的立体分布,这是其他地区族群所没有的。 全文共分八部分: 第一部分绪论。在这里,笔者主要论证了写作本文的基本理论,写作方法论,选题、选点的意义及田野作业的基本方法。 选择这一区域作为研究点,具有几方面的意义。第一,作为南方民族迁徙走廊,这里的族群结构复杂,分布独特,积淀深厚,具有代表性;第二,从国内民族迁徙来看,这里是中原民族向南方迁徙的终结点,选择这一地域作为田野工作点,有助于更好的了解国内民族的历史文化及其迁徙状况;第三,这里还是国外民族,海外华侨,特别是东南亚华侨迁往中国的通道,认真研究这里的族群互动,能为世界民族的互动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模式;第四,更重要的是,这里是国内汉、壮、瑶、苗、傣等族群,尤其是瑶、苗族群从中国迁往东南亚,走向世界的窗口。在中国与东盟十国建立良好的经济互动关系的今天,对这一区域族群的法律文化作全方位的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同时,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题的意义。多年的民族志田野经验告诉人们,乡民社会中中国自古至今传承下来的法律文化,诸如“石牌制”、“幼子继承制”、“瑶老制”、“议榔制”、“不落夫家”等十分丰富。 最后,笔者还交代了本论文的写作方法。 文中指出,历史史料学的方法是作者在行文中借鉴的一种重要方法,论文中的许多民俗事像是有其历史来源并且能在正史——如《二十五史》和野史、方志中找到依据的,比对史料,能够避免学术研究中的讹讹相传。 田野作业的方法是本论文使用的又一重要手段。我认为:尽管史料能给我们从事学术研究带来许多便利,无庸讳言,它也存在其不足:官方修史,出于政治需要甚至个人偏见,难免有失之偏颇之处,尤其是古代史中对边缘少数民族的描述,野史、方志官方的政治意味虽少,修史、著志者多为民间学人、或者流放文人,其学术含量又大大打了折扣。 第二章,法人类学的长成。 第三章瑶老制、寨(乡)老制、石牌制、翁村制、乡(村)规民约实际上是对南方民族走廊社会组织进行法人类学研究。 在广西金秀的山子瑶瑶族社会里,瑶老负责的事务一般是:处理纠纷,执行村规,行使处罚权;组织宗教祭神活动;保持本村正常的生活生产活动;负责对外关系等等。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石牌带有浓厚的原始民主、国家机器及临时的军事机构等性质。 “议榔”是苗族议约组织和议榔会议。作为议约组织是指不同宗的家族组织汇成的地域性村寨组织,即有许多鼓社集合而成的农村公社组织。作为集会是指苗族社会中一个村寨和若干个村寨联合集会共同制定和宣布共同遵守的某种公约的议会组织形式。 乡(村)规民约。从国家制定法的视角看,乡规民约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是由民间自动产生,并具有自我实施的效力;从法理的视角讲,深深嵌入乡土社会秩序的乡规民约属于一种与国家制定法相对应的民间法的范畴,作为一种具有本土意义的民间规训机制,在其产生、流传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当地社会必须遵守的共同规范。 第四章从“做盘王”、“跳天”、“祭甘王”、“唱哈”等民俗事像对这一地域宗教仪式进行了法人类学剖析。 “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文章首先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宗教一般所涉及的是人类与超自然的关系,即人与神之间的关系,法律涉及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宗教既不包括所有生活,也不包括法律。宗教无法涵盖人生的全部,法律也不能。 不过法律还是与宗教存在内在联系的。 “做盘王”是以盘王盘瓠为其祖先的盘瑶祭拜仪式,日期一般是在农历的十月十六。如 “跳天”是现今生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南部十万大山南麓防城区峒中、板八、里火、滩散、六市等地一支被称为“偏人”的壮族祭神歌舞。 “祭甘王”。农历七月十三是广西大瑶山金秀县上、下古陈坳瑶祭甘王的日子。甘王也是壮族的神灵,祭甘王是壮族的节日。 “唱哈”是京族最隆重的一种宗教仪式,“哈亭”既是“哈节”祭神、“乡饮”、“唱哈”、娱乐的场所,又是以往京家议事与供奉保护神的场所。 在瑶族观念中,“度戒”意为承度祖辈阴兵、续接家族香火,同时,它又是一种成年礼仪。通过度戒,确立瑶族男子在族内一定的身份和地位。度了戒的男子才有资格参加许多重要的宗教活动。 第5章“砍山吃山”、“男逸女劳”、“放蛊”、住“干栏”实际上讲的是南方民族走廊的生产、生活法人类学研究。 第6章“产翁制”、“九隆传说”、“不落夫家”、“两头顶”——南方民族走廊的婚姻家庭法人类学研究。 第7章南方民族走廊的法人类学特征、功能。 第8章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本章里,笔者探讨了社会大传统与民间草根文化的关系,重点论述了国家制定法与习惯法互动与认同。 综上所述: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原始社会、处于较早社会形态的乡民社会也有其属于自己的法,人类越文明,对它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创造的法也就越多。民族法律文化是国家制定法的基础,能够弥补国家制定法的不足,国家制定法也能够规范诸如民间法、习惯法等民间社会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