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全球化和各种高科技技术在社会生活、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普及,洗钱的手段和范围在我国得到空前发展。加大打击洗钱犯罪的力度,全面有效地打击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建立健全我国反洗钱的刑事立法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 我国是一系列反洗钱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设立了洗钱罪罪名,并于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但范围仍然比较窄,与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有不小的差距。 笔者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和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入手,比较各国的洗钱罪上游犯罪。详细阐述我国现行《刑法》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具体罪名和立法不足,认为有再次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必要,并在文章最后再次扩大上游犯罪范围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