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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研究——基于政府干预视角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研究——基于政府干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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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高管薪酬激励作为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之一,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点,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凸显的高管天价薪酬问题又一次把高管薪酬推到了风口浪尖。面对世界各国普遍显现出高管薪酬支付不合理问题,各国政府不再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解决高管薪酬问题,而是不约而同的采用政府干预手段进行治理,纷纷出台政策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进行制度规范,中国政府也针对国企负责人发布了“限薪令”。本文以此为契机,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政府干预对国企高管薪酬契约有效性的影响。 以往关于政府干预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多是关注政府干预的消极作用,如政府干预国企高管的任命、左右公司经营决策等。但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派就主张国家要对经济生活进行调节和干预。因此,本文在研究政府干预对国企薪酬契约有效性消极作用的同时,也研究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具体而言,本文研究以下两大问题:一是考察政府干预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及粘性的影响,包括进一步考察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层级、所在行业垄断性及地区经济发达程度等特征如何影响高管薪酬契约的有效性;二是考察政府“限薪令”的发布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及薪酬粘性的影响,包括公司直接控制人性质及公司规模等对高管薪酬契约的作用,以检验政府干预的监督作用在增加高管薪酬合理性、促进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积极作用。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评析以及相关理论和制度背景的分析,提炼相关研究假设并建立计量模型。根据研究需要,在研究政府干预对国企高管薪酬契约影响时,样本选取的是2004-2007年在沪深两市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在研究“限薪令”对高管薪酬契约影响时,选取的是2006-2009年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2006-2007年与2008-2009年的薪酬作为比较,同时也选取了这些年度的民营上市公司作为控制样本。本文以政府市场关系指数及其分指数作为政府干预的替代变量,同时设置公司实际控制人层级、行业垄断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来进行政府干预的拓展性检验。在研究“限薪令”对国企高管薪酬契约影响的研究中,除了设置“限薪令”发布的虚拟变量,本文还设置公司直接控制人性质、公司规模大小两个虚拟变量来进一步拓展研究政府干预的监督作用对高管薪酬的积极影响。 通过研究政府市场关系指数对国企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影响,本文发现:第一,政府市场关系指数得分越高,公司高管薪酬越高,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越高;第二,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公司的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高于实际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公司;第三,处于垄断行业的公司的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低于处于非垄断行业的公司;第四,所在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司高管薪酬高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也明显高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司。 在政府市场关系指数对国企高管薪酬粘性影响方面,本文发现:第一,政府市场关系指数得分越高,公司高管薪酬越高,高管薪酬业绩粘性越小;第二,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政府的公司的高管薪酬粘性小于实际控制人为地方政府的公司;第三,处于垄断行业的公司的高管薪酬粘性大于处于非垄断行业的公司;第四,所在地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公司高管薪酬大于经济相对不发达的地区,高管薪酬粘性行也明显小于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司。 在“限薪令”对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影响方面,本文发现:第一,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要明显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高管的薪酬业绩敏感度也显著高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第二,全样本下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限薪令”发布后整体上有所下降,上市公司整体及民营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在“限薪令”发布后并没有显著提高;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样本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水平在“限薪令”发布后有所下降,其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有所上升;第四,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公司,高管薪酬业绩敏感度相对较高。 在“限薪令”对高管薪酬粘性影响方面,本文发现:第一,全样本检验中,高管薪酬在整体上体现了粘性,“限薪令”发布后,业绩下降的公司在“限薪令”发布后其高管薪酬也没有显示出明显的下降;第二,民营上市的高管薪酬粘性在“限薪令”发布后并没有明显降低。第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检验中,当公司业绩下降时,高管薪酬出现了明显的下降,“限薪令”的发布使得高管薪酬的粘性有所降低;第四,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公司,高管薪酬粘性较低。 总的来说,本文同时提供了政府干预的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的经验研究证据。在对政府干预的衡量方面,除了细分政府市场关系指数进行检验,还进一步拓展了行业垄断性、实际控制人层级、地区经济发达程度、公司直接控制人性质、规模大小等因素的检验,尤其是对垄断行业的分析,已有研究多以行业作为控制变量,而本文则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上述内容进一步深入了政府干预的研究,丰富了政府干预研究的内容,其结论更加明确地为中国地区市场化进程、行政分权改革、行业竞争环境的完善提供了经验支持。 此外,本文以中国“限薪令”的发布为契机并进行重点深入研究,证明适当的政府干预与监督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机制的完善,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研究结论社会实践性强,为国有公司高管薪酬激励机制改革及收入分配公平化提供了重要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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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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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高层管理者
薪酬激励
政府干预
业绩敏感度
授予学位:
博士
学科专业:
会计学
导师:
荆新
学位年度:
2011
学位授予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F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