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学界向来以人格权性质是民事权利为通说,笔者将其称为人格权民事权利说或人格权私权说,此种理论及其制度体现则称为人格权的私法化。在人格权是否单独设编的争论中,原本接受通说的尹田先生,提出了颇有颠覆性的关于人格权本质为宪法权利而非民事权利的新说,笔者将其称为人格权宪法权利说,这种理论及其立法主张和制度构想则称为人格权的宪法化。 这两种学说之争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关于人格权本质的新学说即人格权宪法权利说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取代通说人格权民事权利说?我们是应该坚持和完善人格权民事权利说与人格权私法化?还是改弦更张,接受人格权宪法权利说,实行人格权宪法化? 研究这一问题不仅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应用价值。人格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还是宪法权利这一归属问题,关系到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建构和民事权利体系结构的分析,涉及到民法与宪法、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的关系这一重大问题,具有丰富的法理、宪法与民法基础理论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这个问题提出于我国制定民法典这一重大立法活动之时,又恰逢“宪法司法化”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之际,故此问题的探讨及其解决,对于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安排,以及我国宪法诉讼的制度设计,均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同时也是本文的主题:新学说即人格权宪法权利说还不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理由,来取代通说人格权民事权利说,我们应该坚持和完善人格权民事权利说,坚持和完善人格权私法化。 本文在民法学方面的创新在于:主张用尽可能扩大民法上人格权范围的方法来完善人格权民事权利说和人格权私法化,这也是吸收了人格权宪法权利说和人格权宪法化主张的合理之处,以求弥补传统上私法化的人格权制度范围狭窄、救济不周的缺憾。本文将既有理论整合起来,比较系统化、具体化地反驳了人格权宪法权利说和人格权宪法化的主张,同时提出了如何完善人格权民事权利说和人格权私法化的系统建议。 本文的结构大体上为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利用的资料均为中文,论证主要在大陆法系德国法的理论框架内进行,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研究、逻辑分析等。 在引言“问题的提出:关于人格权本质的学说之争”这一部分,本文提出问题,首先介绍关于人格权本质的通说人格权民事权利说和新说人格权宪法权利说两种学说之间的争论,由此引出本文研究的问题。接着阐明本文的主题:我们应该坚持和完善人格权民事权利说,坚持和完善人格权私法化。最后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在第一章“基本概念之界定:内涵与外延的双重阐释”这一部分,本文界定概念,首先从内涵和外延两方面界定几个基本概念,如人格权、私法、民事权利、宪法、宪法权利、人格权私法化、人格权宪法化等,澄清这些基本概念的含义,为下面的论述奠定下坚实的基础。 在第二章“人格权私法化制度之考察: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审视”这一部分,本文展开问题,对人格权的私法化制度进行了比较的、历史的考察,在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审视中把握人格权制度演进的轨迹。本章用实证的方法对传统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新民法典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和《越南民法典》等以及我国民事立法进行考察,同时,也对人格权宪法化观点的前提进行了初步的批判。 本章经实证研究发现,民法典在人格权方面的立法进程大致为:从民法典仅仅在侵权行为法范围内对人格权保护进行消极规定,发展到在人法或总则部分对人格权做出积极的正面宣示性规定;从民法典仅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发展到既对人格权进行具体列举又对人格权做出一般规定。可见,不断扩大和完善的人格权私法化方向才是法律的发展潮流,尹田先生所谓私法化的人格权从观念上向宪法性权利的回归没有充分的依据。 在第三章“人格权宪法化之不足: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境”这一部分,本文分析问题,通过分析人格权宪法化在理论与实践上面临的双重困境,来阐明人格权宪法化的不可行。本章首先从法理与民法角度说明人格权宪法化的三个问题:否认人格关系是见物不见人的法律关系观的产物,主张人格与人格权不可分离是逻辑思维不清晰的结果,人格权在民法中缺位则使侵权责任失去原权。接着从宪法角度说明:人格权宪法化无论与宪法是根本法和母法这一中国宪法观,还是与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法这一西方宪法观,都有本质的冲突,没有实行的可能。如果实行人格权宪法化则使宪法上人格权产生私法效力,只会导致宪法与民法错位。最后,从我国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使得人格权宪法化有违宪嫌疑,以及因观念与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导致修宪困难两方面,说明了人格权宪法化实践操作之不可行。 本章说明,在逐渐形成的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这一基础上,我国开始重新构建“国家与社会相分离”这一宪政和私法的基石。正因为如此,民法学界和宪法学界才大多接受了公私法分离、民法是私法和宪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法的观念。宪法权利针对的对象应主要是国家,而非私人。在这种大背景下,尹田先生提出人格权的宪法化,似乎既没有把握住我国私法日益独立的潮流,也没有把握住宪法基本价值取向的变迁。一句话,似乎未能准确把握住时代的脉搏。 在第四章“人格权私法化之完善:理论与制度的双重建构”这一部分,本文解决问题,阐明如何从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来坚持和完善人格权的私法化。这部分首先从理论上论证民法上人格权存在和详细规定的必要性,区分宪法上的人格权和民法上的人格权,主张扩大民法上人格权的范围。接着提出制定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人格权法来完善立法,主张扩大民法上人格权的范围并提供了两个方案:首选方案尽可能地把具有人格利益内容的权利规定为具体人格权,替代方案则把传统人格权以外的权利作为受人格权法保护的利益来规定。最后主张在立法不完善时,通过合宪性解释方法和民法一般条款的适用进行司法上的完善,只有在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后,才可以依法定程序适用宪法。 本章在理论上解释了为什么要承认并详细规定私法上的人格权。笔者认为,权利只不过是个人主义哲学的产物,像其他私权一样,私法上的人格权之目的在于营造一个可以不受国家干预的私的自治空间,从而可以使社会独立于国家。像界定清晰产权可以促进交易一样,为最大限度地促进私的自治,私法应尽可能地规定广泛的具体人格权,同时以一般人格权补其不足,从而更好地保障私人的人格权。与之不同的是,宪法上的人格权则是公民针对国家的权利,是为促使人格权方面立法完善而提供的武器,公民依此项权利可发动宪法诉讼,请求废除侵害人格权的立法。 尾论对全文作一小结,提出逻辑与经验共创法治、解构与建构平等对话两点感想,并展望人格权法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