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时代,人类正面临着气候变化的严峻问题。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有史以来面临的最大挑战,是21世纪的核心议题。面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政府和有识之士已进行了多角度、多层面的应对行动。1992年6月150多个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共同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1997年12月缔约国第三次会议又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此两份文件奠定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其核心便是通过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达到减缓气候变暖的趋势。但是,国际合作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在涉及如何分配具体的减排义务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立场和观点上便产生了诸多矛盾和分歧,从而使得国际气候合作很难顺利的开展。在此背景下,基于对采取减排措施所致的企业竞争力受损及对碳泄漏问题担忧的考量,发达国家意图采取单边的贸易措施间接的逼迫发展中国家承担减排义务,从而达到实现全球共同减排的效果。以欧盟和美国为首提出的碳关税便是此种单边贸易措施之典型。碳关税问题既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激烈博弈之结果,亦是在现今WTO体制环境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冲突之集中表现。 本文以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为背景,指出碳关税与气候变化之间所存在的关系,进而重点探讨了碳关税的非正当性问题,并结合欧盟和美国的碳关税立法分析,指出碳关税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中国面临碳关税之时所应采取的法律对策。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部分对气候变化的事实以及国际社会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所作出的合作和努力进行了简单介绍,指出碳关税正是欧美等发达国家源于巨大的减排压力所抛出的一个举措,由此引发国际社会对碳关税究竟是为减排的有效进行还是以减排为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的争论。分析指出,对中国而言,碳关税将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影响,这也是本文选题的目的和研究意义所在。 第一部分是对碳关税的概述,首先界定了碳关税的内涵,即名义上是关税却不限于关税,是一种比关税措施适用范围更为广泛的单边贸易调节措施;其次,对碳关税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以免在使用中产生混淆;再次,分析碳关税与气候变化的关系,指出碳关税正是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的产物;最后,概括了碳关税的基本特征: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及保护技术的歧视性,通过这些特征不难看出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 第二部分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碳关税非正当性作出分析。本文认为,其非正当性包含不合理性与不合法性两方面。其一,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所确立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出碳关税的推行本身就是无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应对义务上的区别责任,明显违背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因而不具有合理性;其二,基于现行WTO基本原则和GATT相关条款,指出碳关税不但违反了WTO的自由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而且其也不符合GATT第20条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要求,因而不具有合法性。 第三部分对主要国家碳关税的立法及碳关税对中国之影响进行具体的分析。首先是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者主要包括2008年《利伯曼—沃纳法案》和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后者则主要是欧盟2008年12月通过的《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方案》、与碳关税密切相关的碳排放与交易机制立法、近期提交的有关碳关税立法议案以及法国政府于其国内致力推行的碳税立法。在比较了欧盟和美国的立法之后,文章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深入分析了碳关税的推行可能对中国造成的影响,指出其虽然有积极的一面,但更多的是消极的一面。 第四部分基于本文之前对碳关税所作出的相关分析,提出了中国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应对碳关税的法律对策。文章指出,中国在碳关税的问题上应当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与其消极抗议,不如积极从法律层面思考应对之策。首先是国内法层面的对策。其一,考虑到碳关税只是气候变化应对背景下出现的一种措施,今后可能还会有更多类似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故建议制定专门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气候变化应对法》,作为气候变化应对工作的基本法,起到提纲契领之作用;其二,具体立法设想包括了碳税立法和碳排放与交易立法两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已取得之成效,建议我国可考虑采取双轨制,在国内推动碳税立法和碳排放与交易立法。一方面,借鉴北欧国家碳税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设计好自己的碳税法律制度,具体涉及起征时间、税基税率、征收对象和纳税人以及收入的分配使用等方面;另一方面,以《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碳市场机制为基础,建立我国的碳排放与交易市场,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工作,具体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位和初次分配、碳排放交易的市场管控、金融支持和制度架构,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其次是国际法层面的对策。指出中国作为贸易与环境大国,应当充分运用WTO体制的法律原则和相关条款进行应对,同时强调中国国内已经在气候变化应对方面所做之立法努力,争取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话语权,制定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标准,此外建立绿色壁垒预警机制,以预防其他形式的碳关税措施的出现。 结语部分指出碳关税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气候问题,其背后有着更为复杂的经济、政治和环境因素。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亦将是一个持久性的话题,气候变化应对也非一日之功。故展望未来,中国应抓住碳关税的契机,积极主动的应对气候变化,在实现国内经济结构升级的同时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在“后京都时代”抢占国际气候政治博弈中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