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众多宗教中,佛教的影响最为深远。遍布全国的大大小小之佛寺不仅是传承中国佛教文化的载体,也是城市中一道颇具韵味的风景,它们的存在也早已融入百姓的生活。 在多数人的眼里,由于寺庙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因此无论古今都是与“经营”、“纳税”无关的。的确在古代,佛教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种思想统治工具而存在,因此它的寺庙、僧尼在大多数时期享受着特殊优待,不仅被朝廷供养着不愁吃穿且免纳各种税收,但是并不能绝对地说在各个时期针对全部税种寺庙都处于免税地位。对寺庙征税在古代其实并不罕见,这其中的缘由虽然纷繁复杂,但是由于佛教当时被朝政全权控制,因此归结起来要么是君王个人之喜恶变化,要么是与朝廷治国政策相配合。 新中国的成立后,佛教寺庙的发展进入新的一页。虽然是非营利组织,但是为了“自治、自传、自养”,并非不能开展一切经营活动。在仍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寺庙也在不断摸索中走出了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和运营模式。但随着社会经济急剧发展,古老的寺庙也随之变换了前进的步调——现在的寺庙里不仅有尼僧打坐修行,信徒来登门朝拜,还在上演着许多令人意想不到的剧目。实际上,有的寺庙不仅能负担自身的运转,还能利用各种创收途径获得丰厚收入。这引起了有关当局的重视,为了防止税收流失,针对此状况,其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方面近年来都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是收入变得丰厚并不应是寺庙被划为纳税主体的原因,因此本文运用有关纳税主体的税法原理对寺庙的纳税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认为虽然寺庙是非营利组织,但只要它开展了“应税行为”,便能认定为是纳税主体。另外,由局部纵观整体,虽然针对宗教团体、宗教机构的税收政策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实际征管方面都有进步,可仍需看到存在诸多不足亟待完善。本文试从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些不足的表现及存在原因,并针对其加之以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经验的借鉴,提出了几点关于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的看法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