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妇女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正常工资收入来源时,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国家为保障女工生育子女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持社会安定而颁布的法令、条例、各种规定以及具体措施的总称。生育保险制度是生育保险行为的法律规范,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生育保险的范围、对象、项目内容和保障水准,都通过生育保险制度具体体现出来。 本论文选题为“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及比较分析”,进行此研究目的和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四点。这是笔者确定研究对象和研究问题的思路与起源,也是文章立意的独特与创新之处。 (1)生育保险问题对社会发展影响巨大,关注和研究生育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社会保险体系中,虽然生育保险就基金规模而言是一个“小”险,就支付期限而言是一个“短”险,但是,就保险标的而言,生育保险“一手托两命”,是一个“重”险。建立和实施生育保险,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基本权益;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还有利于为企业公平竞争和妇女平等就业创造条件。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生育保险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2)当前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了解和研究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借鉴国际经验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对生育保险提出了发展目标:到2010年,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要达到90%。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证生育保险健康有序发展,就要不断地调整步伐,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大环境。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既需要积累和总结中国已有的实践经验,也需要广泛研究国外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借鉴国际经验。 (3)介绍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的情况对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笔者确定下研究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后,将之界定为介绍欧亚国家,主要是基于考虑欧洲是全球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生育保险首先是在这些老牌工业化国家开始实行的,它们的现行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值得参考和借鉴;选择亚洲国家是考虑这些国家与中国在地理位置、政治经济、人口政策等方面具有某些相似性,具有可比较的价值。另外,文章选择欧亚地区的国家都是大众比较熟悉、且在生育保险制度安排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或代表意义的国家。 (4)从学术角度,本文具有补充、更新、深化国内对“国外生育保险制度”专项研究的重要意义,对于欧亚部分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最新情况的介绍,属于一种理论上的推进。这一点可以看作是文章的重要创新之处。 笔者在资料收集过程中,发现在国家图书馆博硕士论文库保存的文本中,迄今为止没有对生育保险进行专题研究的。国内以生育保险为专题或有所涉猎的参考书,多是对生育保险基础知识的宣传与普及,解答相关政策问题或阐述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对于国外生育保险的情况,多只介绍国际劳工公约的相关规定。极少数几本介绍到国外生育保险制度的参考书,距今又已近乎10-20年,里面包含的信息和数据急需更新。本研究参阅和采纳了大量的最新外文资料作为参考,对欧亚部分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进行了介绍,其中涉及的信息和数据可以堪称目前国内这一研究领域中公开出版物的最新资料。 本文选取的欧洲国家主要是截止1995年加入欧盟的15个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和瑞典。亚洲国家则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10国。 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方法,依据所收集的文献资料对上述欧洲15国、亚洲10国进行生育保险制度安排的介绍,再通过一定的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对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启示,以期为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规划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关注、研究生育保险政策的专家、学者或公众提供一份参考。 本文共分四大部分:导论→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简介→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比较分析→欧亚经验对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文章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 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文章选择“欧亚部分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及比较分析”作为研究内容的目的和意义、文章研究的范围和框架结构。 第二章: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安排简介,文章以美国社会保障署提供的《全球社会保障制度:2004欧洲》和《全球社会保障制度:2002亚太地区》最新英文版资料为依据,从生育保险立法、制度类型、覆盖范围、基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生育待遇等方面,按照地理区域划分,逐一介绍了所选取的欧洲15国、亚洲10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安排。 第三章:欧亚部分国家生育保险制度比较分析。根据对第二章资料的分类汇总和比较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欧亚不同国家根据本国工业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参与就业的状况,对于生育和疾病保险的立法有早有晚。总的来说,欧洲国家立法较早,亚洲国家相对较晚。随着历史与时代的发展,欧亚国家关于疾病和生育保险的立法,从首次立法到现今,许多国家都对法律进行了多次修订。 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可分为三大类型:(1)社会保险制度,如欧洲的德国、法国、芬兰、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亚洲的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巴基斯坦、菲律宾和泰国。(2)普遍医疗待遇与直接提供现金待遇双重制度,如丹麦、英国、爱尔兰、瑞典、意大利、日本等国。(3)公共管理的储蓄基金和雇主责任制,如新加坡和马来西亚。 欧亚国家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大体可以分为:(1)覆盖部分雇员。实行这种办法的有奥地利、法国、德国、比利时、西班牙、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等国家。(2)覆盖所有雇员或居民。实行这种办法的有瑞典、荷兰、英国、爱尔兰、丹麦、日本、新加坡等国家。(3)覆盖所有居民,如芬兰和韩国。 欧亚国家在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上大致可以分为没有资格条件规定和有资格条件规定两类。对于有资格条件规定的,又可以分为以下五种情况:①对于居住权有一定要求,如芬兰对于入境移民。②只须在受保岗位上工作,如奥地利、意大利和印度尼西亚等国。③对于受保人的工作时间有一定的限制,如丹麦、法国、印度、新加坡等。④要缴纳一定时限的保费,如比利时、葡萄、希腊、卢森堡、西班牙、韩国、巴基斯坦、菲律宾、泰国等。⑤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条件是多种形式的组合,规定比较灵活或详尽,如德国、爱尔兰、瑞典和英国。 在生育待遇方面,欧亚不同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不同的产假、生育补助标准。欧洲大多数国家的产假都超过了国际劳工公约建议的14周的标准,亚洲部分国家还没有达到。但总的来说,欧亚国家的产假规定相比过去都有延长的趋势。在欧洲一些人口不足的国家,实行“多生多优惠”,为鼓励生育,国家采取生得越多,补贴越多、假期越长的优惠政策,如法国和芬兰。而在亚洲一些需要节制生育的国家,实行“多生少优惠”,往往孩子生得越多,母亲享受补贴越少、假期越短,或者限制享受生育待遇的胎数,如泰国、菲律宾和新加坡。现在欧亚越来越多的国家还改变由母亲单方面休假抚育婴儿的传统做法,开始制订“父育假”或“父母育儿假”。 欧亚国家生育保险基金来源主要有五种情况:(1)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欧亚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方式。(2)由受保人和雇主共同负担,如巴基斯坦。(3)由雇主全部负担。如瑞典、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国家。(4)由雇主和政府负担。如丹麦、意大利、英国、菲律宾等国家。 欧亚不同国家的生育保险基金筹资管理方式略有不同:有的国家将生育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补助基金一起合并管理,如爱尔兰、英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家。有的国家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对于生育补助单项列支。实行这种方式的有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德国、芬兰、丹麦、奥地利、希腊、瑞典等国家。有的国家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工伤(残疾)保险合并管理。采用这种方式的有法国、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等国家。有的国家将疾病和生育保险与失业保险合并管理,如荷兰。 第四章:欧亚经验对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本章介绍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制约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障碍因素后,总结欧亚经验对中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启示:(一)欧亚不同国家生育保险水平达到的程度不同、选择的保险模式不同,其生育保险制度的选择与发展与本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经济环境密不可分。中国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时,也必须从自身国情、国力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生育保险覆盖范围、设立保障项目、制定政策和措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模式。(二)欧亚不同国家生育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先行立法是确保生育保险制度顺利进行的基础。结合现实国情,中国也应尽快制定全国统一规范的生育保险法律;(三)中国应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除覆盖从业女性外,还应该考虑到城镇非职业妇女者、农村妇女劳动者、外籍员工;(四)今后在生育待遇方面,应该进一步关注“父育假”或“父母育儿假”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