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制度的核心是通过适度保护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禁止或限制不劳而获,从而激励知识创新和知识扩散活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从知识创造者的角度来讲,其权利和利益必须得到保护,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另一方面,这种保护不能无节制的扩张,损害公众的信息自由.过度的保护与保护不足一样都会影响知识的传播和扩散.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和促进作者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使社会公众从中受益,从而促进和推动整个社会的繁荣和发展,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对著作权人的权利给予合理限制.权利限制是保持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的重要制度安排.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立法的规定来看,著作权限制主要表现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具体制度方面.笔者正是从这一平衡着手,通过分析传统图书馆涉及的权利限制,探讨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法在平衡著作权人、传统图书馆及公众(读者)利益方面还是比较成功的.在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包括权利的保护和权利的限制两方面),传统图书馆也的确发挥了其应有的职能.但是,互联网通讯技术在给人类的生活带来巨大变化的同时,自然也给图书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改交了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相应地,这也必然影响到图书馆使用他人版权作品的法律定性. 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有着一切知识产权的经济特征.知识产权一定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经济效应是支配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根源,他决定着知识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冲突的平衡,决定着一个国家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具体制度.著作权更是如此,其外部性效应更加突出.传统著作权法的基础是有限的复制技术.有限性意味着复制作品的成本很高,法律矫正这种外部性、保护著作权人比较容易,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较低.这也是传统图书馆拥有“优待”的原因之一.新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人权利实现而言,无疑是一大鼓舞,但是烦恼也随之而来.新技术扩充了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完整性受到加强,以及有了能控制作品的新的技术手段等.但是新的咨询手段的多样化给“搭便车”者带来更多的可乘之机,著作权人的利益蛋糕被更多的“免费”使用人瓜分.面对作品一旦脱离著作权人,就几乎无时无刻不处于被侵权的威胁之下的状况,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激增,单个著作权人不可能——找寻使用者,使用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确定著作权人,如果还是用传统的权利行使方式,势必会导致社会成本的无限加大. 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与其息息相关的是作品的数字化和网络传输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图书馆将本馆文献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进行数字化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对于没有原始馆藏的新建的数字图书馆,将作品进行数字化,按照现行的法律,则应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为要件.图书馆将馆藏文献数字化并提供网上传输,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都需要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同时要确定使用对象、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其进行作品的数字化和网上传输就必须遵循著作权法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多少例外,享受不到传统图书馆所拥有的诸多优待.所以,在数字图书馆领域内,图书馆原有的“合理使用”被弱化,数字图书馆不能够享有《著作权法》中对传统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至少来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而法定许可的规定又与“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是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进行数字化,或是进行网上传输是以著作权人的许可为先决条件”的要求相抵触.从这方面看,法定许可显然不能解决数字图书馆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如果真正引入法定许可,那么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受到极大的威胁,侵权现象将更加的频繁,虽然能表面上解决“海量许可”问题,但是面临着随之而来的“海量盗版”问题则更加严峻. 在网络环境下,就数字图书馆来讲,利益的双方都在发生着变化:著作权人的权利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其被侵权的可能性和经常性在扩大.作品使用者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其非法利用他人的作品变得更加容易,或是在不知不觉中成了侵权者;另一方面则是找不到有效的途径——得到授权.这样,原有的利益平衡被打破了.面对这种态势,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其合法的著作权不被他人随意利用、摄取;另一方面,又要对著作权的使用者提供一定的利用的便利或途径,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对于数字图书馆来说,如何维护这种新的平衡,其首先面临的是文献(或称信息)的采集,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获得大量作品的许可权,国外有人称之为大量权利许可,或者叫集体许可.数字图书馆要取得成千上万作者的“海量授权”,是非常麻烦和难以操作的事情.有的学者指出,这种作品著作权要——得到授权许可所浪费的社会成本,与互联网的精神(信息共享、高速、快捷、低成本等)相违背,降低了知识扩散的速度,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何获得这些许可,如何支付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以平衡著作权所有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等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都是难以解决的. 笔者认为,建立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一种在作品权利人与使用人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的有效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机构)是作品权利人的代理人,主要功能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国内学者一直在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探讨,包括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及其法律关系、性质、机制、功能等.追本溯源,知识产权实质是一种代表作者及相关权利人利益的“私权”,即它代表着个体的利益,但是又因为作品的创作、形成、传播与利用是一个有机的信息利益链,所以知识产权最终必然落在促进公共利益发展这个点上,由此产生利益链上作者、传播者和最终用户三者之间利益上的一种关联与互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基本功能(包括获得作者授权、征收版税和分配版税等)在实现保护作者著作权权利、帮助使用者以合法快捷方式使用作品的目的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社会作用.如何平衡它们之间的关系和利益,著作权集体管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平衡器. 在数字图书馆领域里,建立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是必须的,也是适合的,是解决其著作权问题的有效途径.具体地说:一、数字图书馆不同于一般网站的特殊性使其更应该在保护著作权的情况下为广大读者提供一个畅通的利用平台,这是在数字图书馆领域内建立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前提.二、在数字图书馆领域内,建立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制度中自身矛盾与利益平衡的客观要求.三、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图书馆涉及的有关“海量许可”问题的有效手段.四、在数字图书馆领域内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在目前适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也被证明是切实可行的,而且可以说有的数字图书馆本身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图书馆领域中引入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适当利益.其次,可以防止不合理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再次,有利于促进数字图书馆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总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保障使用者最大可能利用网络信息的同时,也保障了作者能获得最大的收益,给予其最实际的保护.建立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体制是解决数字图书馆著作权问题行之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