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关法通常定义为是国家对进出境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用以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当事人之间、海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海关机构之间在监督管理活动中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海关有很久远的历史,但在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没有作为法典形式而存在的海关法。通过对我国《海关法》历史沿革的法理学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1、法律是为占统治地位的,即掌握国家权力的利益集团服务的;2、某一单项法律的实施,一定和国家整体的法制化相联系;3、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 通过现行《海关法》与《暂行海关法》的比较我们发现,《海关法》主要在法律体例上、海关职权及缉私权力的赋予上有了较大的变化,这使我们对现行《海关法》有了一个较清晰、全面的了解,为找出现行《海关法》存在的问题奠定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和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中国的社会、经济以及对外交往的各个方面已发生了深刻巨变,这与《海关法》制定颁布时的时代背景相比已有很大的差别,《海关法》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缺陷和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现行《海关法》对海关在缉私方面的授权不足。走私的泛滥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打击走私的形势非常严峻,作为打击走私主管机关的海关,缺少强有力的缉私手段。 2、随着全球经济国际化分工的逐步形成、现代化生产方式和先进管理手段的应用以及新的贸易方式的出现,现行《海关法》中规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手段与经济的发展极不相适应。 3、现行《海关法》与国内的《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还存在冲突和矛盾。在与国际公约的协调性方面还需进一步加强,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海关法》与之相适应。 4、《海关法》在法律语言的规范化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用语应具有准确、易懂、简洁、统一的特点,以此检查《海关法》我们看到有许多问题需要通过修订《海关法》来予以解决,否则对执法、守法以及司法审判都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通过对现行《海关法》存在问题的剖析及法理学上的理解,《海关法》的修订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利益与促进对外开放相一致;2、规范海关行政执法程序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相统一;3、严密海关监管与方便合法进出相结合;4、依法行政与从严治关相联系;5、加大执法力度与规范执法行为相结合;6、吸收国际惯例与符合现实国情相结合。 根据以上原则及《海关法》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法律层次上《海关法》应增加或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1、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组织体制、职权,明确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有关权力;2、加强保税制度和对加工贸易的管理;3、从《海关法》层次上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保证国家对进出口活动管理的有效性;4、明确电子数据报关的法律效力,加强海关科技化管理。 修订后的《海关法》应当成为一部制度完备、管制合理、程序简明、条款详尽、规则透明、责任明确、实用有效的新《海关法》。 本文试图用法理学的观点分析当前社会、经济的客观状况与现行《海关法》之间的关系,找出现行《海关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修订《海关法》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