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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刘智宇

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

刘智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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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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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质量标准是评价客观环境质量的技术规范,地方政府是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定责任人。假设环境质量标准是科学的,它不仅能科学度量(—)地之环境质量,还为当地政府设定科学的环保目标提供了科学依据;但另一方面,环境质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却与地方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密不可分,如果地方政府怠于履行职责,则再科学的环境质量标准也只是一纸空文。 在当今的中国,各项公共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有力的推进。环境质量标准正好连接了公共环境利益与政府工作目标,立法工作者可以正视各级地方政府的政绩冲动,因势利导,通过环境质量标准这一工具赋予地方政府明确而具体的环保义务与法律责任。目前,相关法律仅以原则性条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的职责,但职责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应法律责任仍然缺失,因此这样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但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上来说,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都是重要且必要的。本文研究的核心即如何在法律上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实现,从而鞭策地方政府尽职尽责地保护好辖区内环境,当好公众身心健康的卫士。 本文首先阐明环境质量标准及其强制性的重要性。分别介绍环境质量标准的内容、体系、相关概念和起源,以及法律效力和作用。其次,以法律文本和标准文件为分析对象,从不同的角度,证明了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再次,论证环境质量标准的强制性需要法律保障。将分别论证中央政策、地方法规和各种行政计划措施是无法替代法律保障手段的作用的,因此法律保障是重要且必要的。最后,提出在我国实现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措施。通过考察、借鉴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并结合中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本文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将当前利益关系重大的环境质量标准上升为法律,二是加强对限期达标计划的法律控制,三是明确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 本文结论是:我国应当在立法上更积极作为,对政府的具体职责与法律责任作出适当可行的规定,以保障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的实现,从而实现环境法保护人体健康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性制度/法律保障/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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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法律

导师

汪劲

学位年度

2012

学位授予单位

北京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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