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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李安琪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

李安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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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沈阳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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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是通过一种立体造型的表达方式呈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品,它凝聚了创作者的思想情感,具备了著作权法客体“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要求,是一种富有美感的智力创作成果,但其又区别于一般的美术作品,具有实用性,可以服务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一项非常特殊的著作权客体。一些外国法典以及国际条约已经对实用艺术作品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将其列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然而,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却十分尴尬。2012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中提出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201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将实用艺术作品被单独列出,并且定义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性功能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是否是著作权法保护客体意见不一,适格性标准更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在本文中,首先阐述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基本理论,即实用艺术作品的定义、特征,并且将其与实用艺术品、美术作品、工业品外观设计等相近概念进行了辨析,考察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国内外立法历史嬗变与现状。其次,文章中还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适格性,结合著作权法客体条件和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进行分析,论述了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客体适格性,须具备独创性、可以有形复制的特征。最后通过对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探究,引入对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模式的探讨,分别对法国、英国、德国比较典型的三种实用艺术作品立法模式的考察,分析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然后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对构建我国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建议,即择一模式。

关键词

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择一模式/立法模式/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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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导师

宋智慧

学位年度

2015

学位授予单位

沈阳师范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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