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条竞合是刑事立法中的常见现象,刑法学理论界在该问题上的分歧较为激烈,各种观点纠缠不清。法条竞合是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竞合,对法条竞合的理解应当抓住“全面充分评价”这一核心特征。特别关系作为一种最为典型的法条竞合形态,对此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吸收关系、补充关系及择一关系在我国刑法中并不存在。研究特别关系的意义在于其司法适用,对此一般情况下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注意规定,属于对特别法优先的重审。当面临特别法处罚较轻时,可补充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但应当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与条件。若因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入罪数额差异造成罪刑不相适应等情形时,应当适用普通法对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