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上半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了一系列涉及价格垄断协议的案件,涵盖了通信、电子、食品、酒类、药品等多个领域,其中,最令人瞩目的当属五粮液、茅台白酒行业纵向价格垄断案,堪称中国针对国内企业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例。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执法机构近些年行使反垄断职权的范围多在横向垄断领域,关于纵向垄断的执法活动似乎是从13年开始起步,越来越多的涉及价格垄断的问题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执法机构应该如何规制纵向限制行为,尤其是纵向价格限制行为。 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研究概况,从它的基本理论、经济合理性分析、各国立法状况和对比、经典案例研究四个方面总结国内外对纵向价格限制研究的现状及其成果。 第二部分,阐述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的基本情况,两家企业的“纵向限价行为”因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的规定,被当地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处以2.47亿和2.02亿的罚款。同时也详细介绍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依据和发改委官网上公布的处罚公告。 第三部分,从四个方面介绍关于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基本理论。首先是它的定义和分类;其次是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产生的积极和消极法经济学效果进行分析;再次,从实证的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在反托拉斯法或竞争法方面对纵向价格限制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简要评析了他国反垄断法适用的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以及美国、欧盟不同的立法模式。 第四部分,先是介绍我国关于纵向限制的反垄断立法状况,然后在对茅台、五粮液案例进行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纵向价格限制行为在立法、执法层面存在的:法条规定得过于简单、粗疏,以致企业自主定价行为与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界限不明;执法过程中缺乏详细公开的分析过程;处罚标准不明晰等问题。 接下来,从行政执法、司法救济两个层面,对完善我国纵向价格限制的反垄断规制手段提出几点建议。在行政执法层面,首先需要明确执法的具体思路,而后在法条规定方面可以增加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类型、细化宽恕政策的规定、明确违法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条款和制定对限制转售价格行为的豁免细则,其次是完善反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体制,最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参考专家意见和构建以行业协会牵头的“协议合法性”的事前商谈机制。在司法救济方面,第一是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经济分析的司法思路,第二是在司法解释中完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第三是注重判例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的市场预期,促进市场有序竞争。最后,还提出了三种辅助手段,与行政执法、司法救济相辅相成,真正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其中,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论文的核心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