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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角

刘方圆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伦理基础——以康德道德哲学为视角

刘方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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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 1.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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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法的价值及原则、理论发展历史、基本范畴、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以及经济法的国际比较等领域。这些研究更多地停留在经济学及法学角度之上,将伦理学引入经济法领域进行交叉性研究的成果并不多,但经济法的伦理基础对于经济法而言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在经济法立法的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社会文化背景与道德伦理脉络。对经济法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考察,有助于使我们用一种新的眼光来看待经济法,并为经济法的诸多规范寻找到道德伦理上的支撑。 本文以康德道德哲学中的三个核心公式为出发点,从抽象层面和具体层面两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秩序规制法与道德伦理的相互关系。从抽象层面上看,康德认为道德与法律具有非常深刻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为法律与道德共同源自于纯粹实践理性,道德是内在地被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而法律则是内在与外在联合地应用于既被看成现象又被看成是本体之人的道德法则。因此,从康德的角度来解释市场秩序规制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则可推论出市场秩序规制法与经济领域内的道德规范共同源自于人之实践理性在经济实践活动中为自己确立的道德法则,两者同宗同源。市场秩序规制法不可将道德视为无物,制定及实践市场秩序规制法时应努力向道德规范靠近,吸收并借鉴经济伦理规范的内容与要求。从康德的角度来看,市场秩序规制法产生的原因是道德规范不具有外在强制性,无法克服人在现象世界中追逐感性欲望所带来的可能性恶果,这种可能性恶果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则是“市场失灵”。与此同时,康德认为人类若想实现真正的自由,必须经历三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之下的自由与道德的自由。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人类最终到达道德自由之前必须经历的阶段。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发生失灵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能够最终脱离现象世界的“恶”而抵达“无法律”的目的王国。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在“市场失灵”所需范围内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的规制,是市场经济活动最终导向道德自由所必经的阶段。 从具体层面上看,市场秩序规制法这一法律制度通过分析和整合之后,可以分别从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三个角度对其进行考察。首先,本文从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来分析市场秩序规制法内含的道德精神与伦理价值。市场规制法律原则的内容在经济法学界众说纷纭,本文对其进行界定和筛选之后最终确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原则、倾斜保护市场中弱势群体原则以及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整体效率原则。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对这三个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道德伦理之上的正当性,且前两个原则在价值位阶上高于第三个原则。其次,本文将市场主体的义务作为分析的逻辑起点来论证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所暗含的道德伦理基础。市场主体在不同关系中承担着不同类型的义务,笔者将其划分为“经营者—消费者—国家”与“经营者—经营者—国家”两大类,并从康德道德哲学的角度论证了市场秩序规制法律规范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最后,本文将康德道德哲学与市场规制法律程序相结合,提出康德意义上的建议,以期完善法律程序并促使程序内部价值理念进行转向。通过对市场秩序规制法背后的道德伦理基础进行康德式的挖掘和探讨,可以从中看出市场秩序规制法深刻的道德根源与伦理根源,市场秩序规制法应逐步淡化国家干预的色彩,转向市场“治理”。

关键词

康德道德哲学/市场秩序规制法/市场规制/市场治理/经济法立法/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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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位

硕士

学科专业

经济法

导师

李玉虎

学位年度

2015

学位授予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语种

中文

中图分类号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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