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拐卖人口是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活动,中外各国和地区都对其进行严厉的打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拐卖人口行为的态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为实践中打击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经过一系列变化,1997年刑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只将犯罪对象限于妇女和儿童。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是相适应的,但是也留下了若干缺陷。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对象、法定和酌定情节,本罪的缺陷在于尚未对部分犯罪行为作出准确定性,对犯罪对象做了不合理的限制,此外对酌定情节的理解也存在争议。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要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包含14岁以上男性及两性人,法定加重情节的解读,酌定情节该如何把握,本罪的罪名是否应该修改为拐卖人口罪。对于这些争议问题的探讨有利于正确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