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权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和保护,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精神障碍患者的思想和行为能力存有缺陷,无法完全对自身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自愿原则”将精神障碍患者从历史“异端”拉进社会关爱中,并用法律予以规范,是法制与人权的进步。本文通过对维护病人利益原则、尊重自主权原则、知情同意权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和公正原则这五大原则进行伦理精神分析,论述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诊疗实行自愿原则的相关规定,提出“自愿原则”实施的伦理正当性,为衡平正义提供价值考量。 本文分为前言,第一至第五部分及结语。 第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基本理论。这一章的内容分为两个方面去论述。第一: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产生的伦理涵义。首先说明伦理的含义和从伦理角度研究的必要性,再说明精神卫生法规定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的权利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价值是其正当性基础。第二: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的法律规定。包括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的具体规定和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诊疗的情形。自愿原则并不等于无限制的自由,基于正当性本质,不能完全否认强制诊疗。 第二部分:其他国家和地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研究。本章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去论述。第一:美国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研究。首先简单介绍了美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发展,笔者尤其注重对于自愿诊疗方面的研究,发现美国在自愿入院制度中既规定了“危险性”标准又设置了司法介入程序。然后对比我国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采用的“危险性”标准,有效的防止强制住院的门槛过低造成“被精神病”泛滥,具备伦理的合理性要求。第二:英国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研究。英国早在18世纪末,就开始进行了综合性立法以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对比我国对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保护,发现其中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可以更好的体现伦理的正当性。第三:日本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研究。日本在1988年就首次规定了“自愿入院”制度,提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入院的权利,符合伦理上的合理性要求。由于日本在文化风俗等方面与我国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因此日本精神卫生服务遇到的困境,也同样值得我们重视。第四:台湾地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研究。台湾地区的法律很多都是以国民党的法律规则为蓝本的,因此对于强制诊疗对象的范围及强制诊疗程序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值得学者进行深入的研究学习,探讨是否具备实施的伦理正当性。 第三部分: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伦理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分为三方面去论述。第一,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伦理冲突。包括社会公众权利与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直接冲突和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权与自主权之间的冲突。精神卫生法的伦理使命就是在冲突中寻找平衡点,坚持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平衡原则,不断完善精神卫生立法。第二: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的伦理正当性。为了维系权利秩序,用法律的手段干预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是社会发展的要求。精神障碍患者的平等权、精神障碍患者的自由自主权、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权都是精神卫生法所必须维系的权利,是他们所应当具有的权利。第三,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缺失的危害。分别从对社会、对医学界和对精神障碍患者三个方面所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再次强调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的必要性。 第四部分: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所体现的伦理原则和伦理价值。本章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我国精神卫生立法中关于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的规定体现了国际上关于精神卫生法的原则,包括第一,维护病人利益原则、尊重自主权原则。第二,知情同意权。第三,维护公共利益原则。第四,公正原则。精神障碍自愿诊疗权利也体现了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诊疗制度、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和大多数人民群众利益的伦理价值。 第五部分:完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诊疗权利。本章内容分为三个方面。第一:加强监护,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第二:明确详细标准,遵守无病推定原则。第三:强化监督机制,由独立的无利益第三方机构完成社会监管职能。